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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年休假“打折”缘于保障制度形同虚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5 14:5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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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带薪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也就是说,我国职场人每年带薪休假天数在5-15天。然而《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带薪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也就是说,我国职场人每年带薪休假天数在5-15天。然而《小康》调查显示,带薪休假在现实中大打折扣。

带薪休假落实不到位,最关键的因素是保障不力———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没有主动监督检查。此外,诸如职场人工作忙,没时间休假;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员工休假能省就省;担心上司对其工作态度的评价而不愿休假;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等原因,但归根结底还是保障不力的问题。

既然如此,带薪休假为啥在行政机关执行得最好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近水楼台先得月”,他们理所当然会率先带薪休假。其次,职场人存在的工作忙、没时间等问题,在机关工作人员身上基本不存在。

欧洲国家能够很好地实行带薪休假,而在我国,带薪休假为啥成了职场人的奢望?曾参与休闲度假、黄金周政策研究制定的《中国旅游报》总编辑、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前副司长高舜礼,无疑是这方面最有发言权的专家。高舜礼认为,有休闲文化方面的问题,也有制度执行力的问题。

在欧洲国家,对带薪休假贯彻不力的用人单位要付出沉重的补偿代价,高昂的违法成本促成了制度的贯彻施行。而在我国,《劳动法》虽然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但对此类违法行为缺乏明晰的处罚标准。加上职场人往往存在种种担忧,大家虽然心有怨气,但还得忍着点,这就形成了现在“民不告、官不究”的局面,最终导致了制度形同虚设。保障部门不给力,导致带薪休假打折扣。

劳资问题是一对矛盾,而在劳资双方力量的博弈中,资强劳弱是不容回避的现实。在强大的资方面前,劳动者自认为没有对等的博弈能力,只能将希望寄托在国家强制力上。如果保障部门不给力,带薪休假就是一纸空文,对职场人犹如“水中月、镜中花”。

在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下,只有政府部门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责任,带薪休假的阳光才能普照职场员工;只有所有员工都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才能体现社会公平、实现和谐社会。(毛开云)

  延伸阅读: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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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 婚假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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