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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职工权益“被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5 13:51:31 人浏览

导读: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句话出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这也是这部法律和其他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法律制定的首要宗旨。相应的,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保障性的条款。但是,却不断有职工来反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保护”。什么是“被保护”,顾名思义是不想得到某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句话出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这也是这部法律和其他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法律制定的首要宗旨。相应的,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保障性的条款。

但是,却不断有职工来反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保护”。

什么是“被保护”,顾名思义是不想得到某种权益,而被告诉必须要获得这种权益,不享受还不行。比如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问题,比如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能否买断的问题等等。职工为什么会来投诉,因为他们觉得自己享受了这种权益的保障,反而比不享受这种权益的员工失去得多,损失得多。

从记者采访的案例来看,恐怕问题出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精神的僵化理解。保障性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要求企业做到某一点某一点。如果符合条件的职工有这方面的要求,企业必须无条件地履行条款规定的内容。它的强制性是针对企业,而不是针对职工的。就好像某一标准的自助餐,必须提供几道菜、哪些档次的菜,但是吃还是不吃,决定权在于食客。也就是说,企业有义务执行这项内容的履行,但是对于自己的权益职工有选择拥有或是放弃的权力。当然,职工明确放弃这项权益时,企业可以要求职工有书面证明的提供。

另一种原因是,一些企业名义上说如此操作是根据法律规定“保护职工权益”,实际上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考虑的是自己企业的利益,考虑的是如何减少企业换其他方式操作的损失。老职工想与企业买断,企业不让他买断,原因恐怕就在于买断工资太多了,企业不划算。

有时企业有这样那样的困难,那也应该先与职工沟通,得到职工的理解,双方协商一致,而不是强逼着职工“保护”。

不管是哪方面的原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点是为了劳动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应该成为企业禁锢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由。不管是法律精神还是人性化操作,都应该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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