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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三秦大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5 08:14: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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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陕西省司法厅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厅领导亲自挂帅,坚持每年调研、检查、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图为省司法厅厅长路志强在安康调研法律援助工作,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交谈时的情景。梁鹏摄“十一五”以来,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紧紧

  陕西省司法厅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厅领导亲自挂帅,坚持每年调研、检查、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图为省司法厅厅长路志强在安康调研法律援助工作,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交谈时的情景。 梁鹏摄

“十一五”以来,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紧紧围绕“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坚持“应援尽援”的原则,恪尽职守,守土有责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受到广大困难群众的欢迎。

一、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法律援助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热切关注法律援助事业。

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第二次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7年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时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正永莅临讲话。2007年底,省人大对《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执法检查活动。2008年7月,省人大颁布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各级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明确了部门协作职责,提出了设立专项资金以及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明确要求。今年,我省继续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政府的民生工程实施项目和年度考核内容。通过一系列制度的规范,我省各级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逐项落实。省级法律援助经费由2006年的80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560万元;各市、县区法律援助经费由2005年的160多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2707万元。目前,全省各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包括中央财政、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的160万元,总数达到2873万元,为强力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二、网络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工作重点不断向基层延伸

目前,我省共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18个,其中省法律援助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做到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全覆盖。同时,在各级工会、残联、妇联、共青团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部近80个,为困难职工、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此基础上,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高校、劳教所和社团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部(站)

2239个,已经形成了以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村组、社区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为补充,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已经形成。

三、办案数量增长迅速,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五年来,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采取年度案件质量评查、数量评比通报等形式,不断提升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五年来,我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以每年20%的比例持续增加。2 006年全省共办理案件5400件,2010年增加到12576件。“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万余件,受援人达到6万余人次。受理群众咨询48万人次,开展各种宣传活动170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达300万人次。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诸如商洛尘肺农民工维权等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中省各大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宣传。

四、大力落实便民措施,法律援助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大力开展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实践活动,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在降低门槛、方便困难群众上下功夫,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农民工接待岗”等,坚持了“优先受理、及时指派、保证质量”的原则,不再审查经济条件,成功代理了数百起案件,为农民工讨回了数百万元的经济赔偿,深受农民工欢迎。超过80%法律援助机构在政府信访接待工作中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对群众宣传国家政策,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为政府分忧解难,得到各级政府的充分肯定。

五、着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改善

2008年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市、县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了规范化建设工作。2009年底省司法厅从厅机关经费中挤出110多万元,为10个市及杨凌示范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了法律援助业务车辆。2011年厅党组决定为全省所有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业务用车。2010年底,省司法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法律援助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的规定,增加了法律援助专户管理的条款,解决了值班律师补助问题,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加强了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监督措施。《办法》实施后,已在调动律师的办案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数量、质量方面收到了明显成效。

六、强化宣传,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得到提升

五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以普法宣传为载体,充分发挥当地新闻媒体、网络的职能作用,通过电视讲座、专题节目等形式,向广大群众普及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法律援助典型,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省司法厅把每年的9月1日确定为法律援助宣传日,在各大新闻媒体组织专题、专栏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先后组织全省开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等活动,现场进行咨询,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也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近期,经过认真筹备,全省“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即将全面开通,“建设法治陕西,维护公平正义”法律援助“三秦行”

主题实践活动将全面启动,届时,省司法厅将组成10个组赴全省各市区、县开展“八个一”活动,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宣传工作。[page]

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事业长足发展

近年来,我省积极争取各界支持,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2010年全省有35个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被确定为项目实施单位,争取到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160万元,另外有20万元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拨付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和省妇联法律援助工作部。

至2010年9月28日,35个项目单位已全部使用完申请的项目资金,共办理案件1683件,中央项目基金办公室另追加了8万元,超额完成了今年的项目任务,成为全国8个完成第一阶段任务的省份之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启动年。在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七一”讲话、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四个重心”,以做大做强法律援助事业为目标,高起点谋划,精细化实施,硬措施落实,力争使这项民心工程顺民意、得民心,为服务科学发展、富裕三秦百姓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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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岁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近亲属是指女年满55岁、男年满60岁的父母和配偶,以及虽然不满前述年龄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近亲属,有其它生活来源的,不能列为被扶养人。
  •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9、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悖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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