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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改税”引增民众负担忧虑 合理性遭质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4 13:4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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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月1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求是》杂志发文,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积极运用税收手段,努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当“社会保障税”问题再度浮出水面时,业内外人士立即作出反应,就社保基金“费”改“税”的问题展

4月1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求是》杂志发文,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积极运用税收手段,努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当“社会保障税”问题再度浮出水面时,业内外人士立即作出反应,就社保基金“费”改“税”的问题展开广泛讨论。

“费”与“税”的区别

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消息一经公布,大部分人表现出的是疑虑和担忧。一家网站的投票调查显示,约七成的网友反对开征社会保障税,理由是会增加个人负担;还有不少人不断发出“税”与“费”到底有什么区别的疑问。

早在199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提出,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政策。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职工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

专家表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本质就是“费”改“税”,社保税开征之后,相应地必须取消社保收费。“费”改为“税”,一字之差,意义却大相径庭。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金的统筹采用的是由雇主和雇员缴费的形式,如养老、医疗等保险金的缴纳,政府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金的管理和运营,因此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而社会保障税开征后,其缴纳和支付均需遵循统一的章法即税法,不仅保障项目简单明了,而且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开征社会保障税主要是缴费方式的改变,并非重复收税。采用税法的形式更具强制性,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机制,其适应性大大增加。”

理论合理性与现实可行性

目前,中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进入社保基金,主要在省一级统筹。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保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标准也各有不同,难以实现跨区域统筹。由于社保难以随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地点的转移而转移,近年来在珠三角等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区域,出现了农民工集体退保的事件。相应地,在今年的两会上,有委员便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这一老话题。

开征社会保障税到底会不会增加公众负担?“费”改“税”究竟会带来哪些益处?

杨宜勇坦言:“我认为不会增加公众负担,反而会使参保者受益。”他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至少有以下优点:“首先,社保税的强制性使社保覆盖面扩大,诸如农民工的流动人口也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内;其次,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统筹层次的提高,城乡统筹的对接;再者,现在的税务体系很完善,开征社保税基本可以不用再另建一批人马和新的系统,大大降低了成本。”

专家表示,社保税的征收与管理与一般税收不同,是专款专用,专用于社保支出。社保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也是分离的,独立运营,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保费挪用率高的现状。

有网友表示:“支持社保由费改税,这既有利于企业对社保投入的重视,更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和社保工作的完善及改进,有利于推进全民社保工作。于民于国都是好事。”

可见,“费”改“税”具有巨大的理论优势与合理性,既然是好事,为何却屡被质疑呢?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专家对此的担忧便可见一斑。

经济学者马光远日前在博客发表观点指出:单就我国社保制度的现状看,简单地由“费”改“税”的思维根本无法和现实制度体系对接。他表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缴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救济与储蓄相结合的保险制度,而核心账户是个人,既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收费,更不是典型意义上的税收制度,“费”改“税”在目前来讲,毫无操作性;即使要实行,那也只能对社会统筹的部分改,对于个人的账户,产权属于个人,不可能将其平均化。专家表示,公众之所以对税收颇有微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缴了税,却并未享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以致现在谈“税”色变。

虽然“费”改“税”引发了众多争议,专家对其看法也不一而足,无疑都是对我国社保体系的有益探索。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愈来愈强烈。

社会保障税符合国际惯例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伴生的职工下岗、再就业及人才流动、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要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现状已不能适应上述需要,亟待改进。

据了解,目前全球170多个国家中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障税制度,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

税收专家指出,按照国际惯例,社保税属于所得税形式,也就是说以个人所得为基础,以固定税率为系数,计算出每人应该缴纳的社保税额,然后按统一的标准征收和发放。不管纳税人在何地,都可以征收、缴纳,社保的转移接续问题将迎刃而解。

专家指出,我国一直以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工薪阶层为主要缴纳者、灰色收入部分难以掌握等问题一直存在,各地缴纳社保费用的接续过程中同样存在标准难题,致使各地推进社保接续的热情不高。费改税后,这些问题能不能解决还有待实践的证明;也有学者称,富裕的地方征税多,在最终享受待遇时却全国统一,改革可能会因此遭到阻力。

“费”改“税”实现过程的蜕变必然要有新观念、新事物的出现,旧的管理理念的退出,这就需要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释疑解惑的工作,使“费”改“税”真正得以顺利实现,使税收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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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社保的养老是社会的基本福利保障是男女到指定的退休年龄每个月享受退休金(按当时社会最低平均生活水平来衡量)!可以一直享受到终老。是非常不错的养老金,不过要是活不到一定的退休年龄这个养老计划也就随之没了,每个家庭的消费水平不一样所以社保的养老金是否够用还是个问题。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费控制在年收入的10%左右!
  • 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帮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支付方式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协商确定,并书写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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