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动态 > 广州规定企业不得因高温停工减工资

广州规定企业不得因高温停工减工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17:39:19 人浏览

导读: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强调高温天气企业应合理安排劳动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强调高温天气企业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

将加强用工检查

  近日广州市出现持续炎热天气,昨日,广州市人社局紧急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特别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在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饮料不能代高温费

  除高温津贴外,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也就是说,清凉饮料并不能替代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执行这一标准,劳动者可拨打12333向人社部门进行投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