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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间被赶出厂 工厂负责人称该工人不知感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14:12: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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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认定期间被赶出厂工厂负责人称该工人不知感恩四处乱投诉是脑子有毛病本报讯(记者黄海林)惠州市美思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思奇公司)工人夏良坤上班期间被叉车压伤,后“旷工”到劳动部门申诉,结果在工伤认定期间被赶出厂。美思奇公司相关负责人昨日称该
工伤认定期间被赶出厂 工厂负责人称该工人不知感恩四处乱投诉是脑子有毛病

本报讯 (记者黄海林)惠州市美思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思奇公司)工人夏良坤上班期间被叉车压伤,后“旷工”到劳动部门申诉,结果在工伤认定期间被赶出厂。美思奇公司相关负责人昨日称该工人脑子有问题,厂方目前仍留其妻子在厂工作,已“很讲人道”。

工人:申请劳动仲裁被赶出厂

夏良坤今年41岁,贵州人。据夏良坤反映,2008年8月24日下午,他在上班时用油压叉车拉塑胶原料时,叉车前轮将其左足第三趾的第二、三关节压伤至撕裂性骨折,后分别在惠阳区新圩医院和东莞市清溪医院治疗。

据东莞市清溪医院2008年11月18日签发的《出院证明书》,夏良坤“左中趾外伤术后残端骨外露”。

昨日上午,记者在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一出租屋,见到了失业闲居在此的夏良坤,发现他的左脚中趾已呈萎缩状。

“出院后,工厂一直不给做工伤认定,而我自己到惠阳区劳动局拿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公司一直不给签字盖章。”夏良坤说,他只好到当地劳动保障所投诉,结果于今年8月18日被公司通知调离原工作岗位,工资从原来的1600元/月降至700元/月,还不包吃住。夏良坤遂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赶出厂门。夏良坤说,当时厂方连7月和8月份的工资都没有结算给他。

厂方:该工人上班只打卡不做事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的美思奇工业园,向美思奇公司董事总经理陈鸿月等人核实夏良坤反映的情况。

“你不要听那工人乱说,他根本就是脑子有毛病!”陈鸿月大声说,夏良坤受伤后,该公司安排专人送其到医院治疗,治伤期间正常发放工资,而夏良坤伤愈后却一点不懂感恩,还四处乱投诉,目的就是诈钱。

据厂方介绍,夏良坤于2006年进入美思奇公司上班,先后担任杂工和“电梯工”,受伤时属于“串岗”。今年8月,该公司因受金融危机冲击,调整夏良坤的工作岗位,双方约定夏每周上5天班,每天8小时,月工资按700元/月发放。

“我们给他的工资,并没有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美思奇公司行政部方经理称,此后夏良坤便开始旷工,来上班也是经常只打卡不做事,公司经研究只好决定将其辞退。

厂方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该公司于今年9月2日与夏良坤签订的“协议书”。记者看到,该协议书上有“多次旷工、多次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已结清全部工资,自此日起与甲方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和工资关系”、“但保留工伤认定的追诉权利”等字样。

陈鸿月称,在夏良坤“四处乱投诉”的情况下,厂方目前仍留其妻子在厂工作,已“很讲人道”。

劳动部门介入调解

记者在美思奇公司采访中途,惠阳区劳动局新圩劳动保障所约场分所所长李密军等两名工作人员赶到。据李密军介绍称,夏良坤申请工伤认定一事,厂方一开始确实不肯在工伤认定书上盖章,后在他们的协调下才盖了章。

至于劳资双方9月2日签的那份协议书,李密军说,在签订过程中他们确实在场,“其中保留工伤认定追诉权利那一节,还是在我的提议下加上去的”。

记者了解到,9月2日上午,惠阳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余春林也曾到美思奇公司处理此案。“我本人对那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具体内容并不了解。但在工人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辞退,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余春林昨日中午在电话中对记者说,他们当时要求厂方无论如何都必须支付夏良坤7、8月份工资。

就厂方“多次旷工”、“上班只打卡不做事”的说法,夏良坤进行了否认。他告诉记者,他只是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在厂方不批假的情况下,“万般无奈地旷了三次半天的班”。

律师:工伤认定期间不能辞退工人

昨日下午,记者就本案咨询了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利兵。章利兵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工伤治疗和认定期间,单位不能单方面辞退。如工人夏良坤反映的情况属实,应属于工伤,厂方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辞退工人,依法肯定不允许。即使工人单方面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按照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牛人牛语

在夏良坤“四处乱投诉”的情况下,厂方目前仍留其妻子在厂工作,已“很讲人道”。

—— 美思奇公司董事总经理陈鸿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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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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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摔伤的属于工伤,没有造成新的伤,一般不属于工伤,如果高血压摔倒,摔伤书工伤,告血压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工伤认定下班时出意外不在工厂可以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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