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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或欠薪逃匿工会应第一时间报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10:3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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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被欠薪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知要求各级工会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当前工会工作的重点,采取有效措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被欠薪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知要求各级工会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当前工会工作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取得明显进展。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09年11月15日联合发起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目前专项检查行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将持续至2010年2月5日。


  通知提出四点要求:各级工会要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为切入点,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在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行为时,第一时间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上级工会报告,成为第一知情人和第一报告人;充分发挥工会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确保职工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向企业和职工大力宣讲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政府关于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引导广大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加强对被欠薪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对于个别企业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的行为,工会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惩。


  通知还要求,努力推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各级工会要积极推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制度,督促企业行政向职代会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涉及职工人数、金额及偿还计划,并将清偿计划列入厂务公开的内容;加强工资集体协商,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时间、范围,签订工资专项协议;保证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到实处、发挥作用,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等其他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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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没有合同、没有欠条的情况下,能否追回欠款要根据你的其它证据来分析:1、你可以自行向对方催讨,看对方是否肯支付欠款。2、如果你有双方往来的其它间接证据,如经对方签收的送货单据、对方承认欠款的录音证据、证人证明、对方以前付款的凭证等,各证据能相互印证,并能证明对方实际欠你款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判决对方支付欠款。3、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那通过法院诉讼也不能胜诉,只能由你自己去追讨的了。
  • 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一)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2日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一约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则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超过十五日给劳动者结算工资报酬,则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二)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但用人单位却只支付给劳动者950元,则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是违法的。(三)用人单位支付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支付工资的,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 劳动仲裁:一、案件受理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二、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三、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四、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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