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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费应与管理能力挂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02:09: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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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经济新闻网讯:近日,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要求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从明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对短期内频繁申购、赎回基金的行为将加收惩罚性费用,对持有三年期以上的基民免收销售费用,并禁止对基金销售机构一次性奖励佣金毫无

  中国经济新闻网讯:近日,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要求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从明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对短期内频繁申购、赎回基金的行为将加收“惩罚性”费用,对持有三年期以上的基民免收销售费用,并禁止对基金销售机构一次性奖励佣金……

  毫无疑问,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有很大的改革,相比之前更加科学。尤其是《管理规定》要求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要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按此标准收取的“惩罚性”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以补偿长期持有者的利益。“惩罚性”收费和后端收费旨在鼓励基民长期持有,抑制“炒基金”行为,避免给市场造成大起大落。

  但遗憾的是,此次基金收费改革的“惩罚性”只针对投资者和销售机构,而对基金管理公司“旱涝保收”的局面没有任何撼动。我们知道,任何劳动报酬都需要绩效考核,而唯有公募基金的管理费没有充分体现出基金管理能力、管理效益等因素,并缺少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约束和惩罚。“新规定”反而保护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权益,增加了基金公司“死扛”的筹码。

  “新规定”鼓励投资者持有三年以上,但如果在这三年之内基金经理频繁更迭、管理能力差劲、业绩大幅亏损,投资者岂不吃亏更大?显然,对基金管理公司也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机制,基金收费制度应该进一步改革。

  其实,基金经理的频繁变动给持有人和市场造成的影响远远大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有人统计发现,一些亏损严重的基金都是基金经理变换最频繁的。常识告诉我们,一个新基金经理上任之后一般是要对前期的仓位进行重新调整,这种修正的结果往往会出现巨大的不确定性。况且,人事变动带来的基金投资风格转变,会让很多投资者无所适从。

  有数据统计,今年以来有270多只公募基金发生基金经理变更。更为夸张的是,在一天当中竟有5—6名基金经理更换,创历年新高。如果再统计近三年来的基金经理变动率,估计数据会更惊人。有一项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平均任职时间超过三年的仅有22只,而这些基金经理的平均任职年限为1.55年。如此频繁的变动,是对持有人严重的不负责任。

  显然,对基金公司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惩罚”迫在眉睫。

  对此,笔者建议对基金公司的约束也应该按照三年一周期来计算:一、如果某只基金在未满三年就出现基金经理变更,应该豁免持有人的赎回费;二、如果基金经理任期未满一年就出现变动,应该对基金公司给予必要的“惩罚”,并将罚金纳入基金资产;三、如果基金在变更基金经理时未满三年,而且远远跑输同期大盘,则基金管理公司不但不能收取管理费,而且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四、如果持有人的持有期超过三年,基金经理也没有发生变更,但业绩远远跑输同期大盘,也应该进行必要的补偿。[page]

  同时,管理层应该要求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签订禁止同业竞争约束条款,如果基金经理离职,应该在离职后一至两年不得在公募基金或阳光私募任职。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基金经理因管理能力差被动解职后又去祸害新的基金;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些基金公司为了公司利益故意调整基金经理,比如,将优秀基金经理调整到专户“一对多”产品,这对公募产品是严重的不负责任。

  实际上,监管层对基金经理变动已有察觉,并严厉杜绝未办完离职手续就到新公司“履新”的行为。证监会2009年3月21日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基金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但是三个月时间还是太短,应该予以延长,并严格实施必要的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另外,建议在即将修改的新《基金法》中,进一步强化和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并严格约束基金经理的行为,要强化公募基金的信托责任,将持有人利益放在第一位,避免一些基金公司以损害部分基民利益的手段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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