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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路却遭遇“法律障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00:49: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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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情况直接决定了人老后的生活保障。百余名老员工离职后发现原单位没有足额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但维权路却遭遇法律障碍黄女士是深圳发展银行的老员工,离职后她到社保局交纳养老保险时吃惊地发现,自己工作二十年来,单位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足额为

  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情况直接决定了人老后的生活保障。

  百余名老员工离职后发现原单位没有足额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 但维权路却遭遇“法律障碍”

  黄女士是深圳发展银行的老员工,离职后她到社保局交纳养老保险时吃惊地发现,自己工作二十年来,单位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足额为自己缴交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根据粗略计算,其账户上的实缴额与应缴额差距很大,达到十几万元。随后,黄女士发现,与自己有相同遭遇的单位老员工有近两百人。然而,社保局近日表态,深圳发展银行确实有侵权之嫌,但根据规定,只能责令深发展银行为老员工们补交最近两年的社保,而超出时间的少交额已经不在追溯范围之内。

  记者在采访调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给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在深圳并不是个案,由于员工在岗期间对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不太关心,造成许多企业故意“铤而走险”节省开支。

  今日关键词

  欠缴的养老保险

  文/记者阮晓光、廖嘉明 图/记者骆昌威

  离职才知养老金出问题

  黄女士告诉记者, 深圳发展银行是在深圳信用社基础上转制而来。“成立之初的员工大部分都是信用社员工,由于这批老员工已不符合用人要求,因此能退休的退休,不能退休的则协商离职。”

  离职后,这批老员工要自己到社保局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是他们却发现单位为他们缴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所依据的工资标准远低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并没有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

  一位周姓老员工告诉记者,他为银行工作20年,如果按法规正常交缴社保,其养老保险金账户应缴交合计约26万元,住房公积金应缴交约20万元,但目前养老保险账户只交缴了约14万元,住房公积金只交缴了约8万元。据统计,这批老员工中仅养老保险一项,少交金额就达5万至20余万元不等。

  近200员工权益受损

  随后,单位近200名已经离职或退休的员工均发现了类似情况。

  维权员工代表告诉记者,由于单位少缴社保金,导致他们在退休后领到的退休金比按实际收入足额缴交社保金额后领到的退休金少很多。“如果按正常缴纳水平,我退休后工资将有5000余元,现在只有2000余元,因为养老保险缴纳不足,造成我们的退休工资普遍偏低,有的家庭基本生活都成困难。”黄女士说。[page]

  她告诉记者,老员工于今年5月开始多次向原单位提出补交请求,但均被拒绝。深圳发展银行认为,他们已与老员工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已全面解决,老员工不应再向总行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员工:“我们根本不清楚社保缴纳情况”

  追讨补缴社保金的要求被深圳发展银行拒绝后,这批老员工把情况反映给了深圳市信访办及社保局。然而,社保局近日却表态,深圳发展银行的行为确实有侵权之嫌,但根据规定,只能责令深发行为老员工们补交最近两年的社保,而超出时间的少交额已经不在追溯的范围之内。对于社保局所认为的只能追溯近两年社保的说法,员工代表们表示不理解也不能接受。

  他们表示,在银行任职时,单位以本行存折为他们发放工资,并没有按规提供工资清单,也从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向员工公布社保购买情况,大部分员工并不知道自己的收入构成及代扣代缴的信息资料,对自己社保缴交情况一无所知。

  “我们出于对单位的信任,所以没有人到社保局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缴交情况,等离职后方才有机会发现。难道单位的过失要员工来‘埋单’?”员工代表王先生说。

  黄女士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明显是纵容企业为员工买社保时“短斤少两”,“即使被发现违规,单位也只负两年的责任,这对员工而言是完全没有保障的。”

  据了解,这150多名员工中,部分员工2006年已退休,也就是说,按现有政策规定,已完全丧失追究单位责任的权利。

  对此,社保局新闻发言人、法规处处长黄险峰表示,两年的法律追究期,从维法成本来看是合理的。社保局是行政机构,对企业只能进行劳动监察,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社保局只能追究两年,超过两年时间的,已不在社保局责令范围内。

  律师:法规解读有误 单位应补交全部社保金

  作为帮老员工维权的代理律师,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金焰律师认为,深圳发展银行在每月为这批老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时没有按照其实际所得月工资总额购买社会保险,而是按可购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购买,不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也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金焰认为,深圳发展银行未能为老员工们足额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关于追溯期的问题上,金焰律师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的解读与社保局相关负责人的解读截然相反。他认为,该条款是指员工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而并非社保局接到举报后只能处理最近两年的违法行为,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此外,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深圳发展银行需要补交的不仅是最近两年的社保,而应是自违法行为起,一直持续到终了的全部社保,并且承担相应利息等。[page]

  社保局:员工在岗时应“关心”参保情况

  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表示,参保人需要主动去“关心”自己的参保情况。“社保局每年、定期会抽查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缴费情况,按规定,企业要向员工说明缴费情况,一旦员工发现异常,应马上向社保局反映,社保局肯定会责令企业纠正。”

  针对法律规定的追溯期问题,黄险峰表示,市民应形成领取工资单的习惯,并留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缴纳情况。“如果发现企业违规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焦点一

  违规20年为何只管两年?

  记者查询《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发现,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需要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只有当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才不计入。按规定,月工资总额包括奖金、补贴等项目在内。

  记者从代表员工提供的工资账单上看到,大部分员工在深发展服务期间,月工资总额平均在5000元以上,但月基本工资平均只有3000元左右。以去年底刚早退的张女士为例,从2007年到2008年,她在深发展服务期间月基本工资只有8000元,而实际月工资总额有15000元,深发展每个月只为她缴纳800元的养老保险费,而实际应交1500元。

  既然白纸黑字证明深发展的确违反社保规定,为什么150多名老员工信访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深圳社保局副局长杜斌近日与员工代表们进行座谈。杜斌表示,尽管深发展事实上违反了社保规定,但按深圳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企业违反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政策规定我们只能管两年,追究责任也只能追两年,我们可按员工最早向信访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往回算两年,但要追回过去一二十年欠交的养老保险费不太可能。”杜斌说。

  焦点二

  社保缴纳不足并非个案

  作为老员工维权的代理律师,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金焰律师表示,该案并非个案,甚至具有普遍性。“据我调查,企业不按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在深圳很普遍,而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如果按社保局的说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员工为自己维权‘无法可依’,企业将轻而易举逃避惩罚。” 同时,金焰指出,员工们对社保缴纳情况的知情往往具有“滞后性”,没有多少人在岗期间关注社保缴纳情况。[page]

  记者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市民均不清楚单位每月按照何种标准为自己购买社保,也发现不少企业存在着以月基本工资“充数”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违规行为。

  已在深圳某银行公司部工作两年的吕小姐告诉记者,她的工资年年不同,但单位给她买的养老保险却没“涨”过,每个月工资单上显示的都是“96”元,因为她的基本工资每个月只有1200元,而单位则按基本工资为她买社保。

  “没办法,即使是知道单位少买养老保险又能怎么样?虽然单位给我们少买了养老保险,但是日常福利、过节费都很可观,几千、上万元的都有,这样我们也没什么好反对的。”

  对于类似于吕小姐这种对自己社保情况清楚,但却不主动维权的情况,深发展150多名老员工纷纷表示,这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

  “我们是不知道,所以没办法,但是,如果单位少交了不管的话,以后老了才知道自己吃亏。”黄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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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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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补损害。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无法用财产的标准加以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3)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两个条款均规定有"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系同一概念。因此可以理解我国的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样可以构成一个逻辑分明、层次清楚的完整赔偿结构。既然如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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