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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次立法助困难人员就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22:57:22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记者张洁)昨天是第九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行

  本报讯(记者 张洁)昨天是第九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这是我省首次以立法形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办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的就业政策,建立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办法》规定,政府应当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征集见习岗位,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等学校毕业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应当采取优先就业扶持、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措施。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办法》明确,政府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介绍和指导、就业援助、办理失业和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机构有组织地向省外输出劳务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对失地农民开展技能培训

  《办法》规定,政府要合理规划、逐步完善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示范性公共实习培训基地,为劳动者提供实习、培训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失去土地农民和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并按规定拨付相应培训资金,对接受培训的人员予以适当补贴。

  ■机关工勤服务岗位列入公益

  《办法》明确,对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适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组织进行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服务岗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等列入公益性岗位范围,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设置歧视性登记项目属违法

  《办法》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对劳动者就业违法设置歧视性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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