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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的女民工无特殊劳动保护 侵权后多私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10:4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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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8.2%的人享受不到特殊劳动保护被侵权后忍忍就算了成普遍心态调查显示女性农民工工作境遇不乐观本报记者朱磊女性农民工其实更需要法律的帮助。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出这样的感慨。他的感慨来源于一项针对女性农民工劳动

68.2%的人享受不到特殊劳动保护 被侵权后“忍忍就算了”成普遍心态 调查显示


女性农民工工作境遇不乐观


本报记者 朱磊


“女性农民工其实更需要法律的帮助。”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出这样的感慨。

他的感慨来源于一项针对女性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现状的调查。这项由北京市和部分省区市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共同开展的调查显示,女性农民工的工作境遇并不乐观。


多数人没受到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应当得到用人单位的特殊劳动保护。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绝大多数女性农民工既不知道女职工享有在特殊时期内的法定保护,实际上也很少能享有这种权利。”佟丽华说,这一点从调查的统计数据上可以明显看出,72.3%的人表示不知道这些规定,68.2%的人表示没有受到任何特殊保护。

调查还发现,一些用工单位对于结婚或怀孕的女工虽然没有直接解雇,却往往会采取变相手段,以各种理由让女工换岗,以达到降低工资甚至逼迫其不得不辞职的目的。

对此,调查报告认为,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虽然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但这些规定总体而言侧重于指导,对责任部分的规定较弱。如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保护规定的,只是要求“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女职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也仅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则没有规定违法的责任。

佟丽华认为,对于违反针对女工的特殊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应更明确清晰,不能笼统规定给予处罚和承担赔偿责任,而应该更加细化,便于具体操作。


劳资纠纷普遍倾向私了


“ 只有在了解自己权利的前提下,才能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佟丽华遗憾地说,不少女性农民工对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可能还不自知,也不知道该向谁求助,再加上她们性格中的软弱,往往在遇到问题时会选择逃避,不会主动寻求法律帮助。“这些都阻碍了她们的维权道路。”

据 介绍,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三千多件案件,受援助农民工达五千多人,但其中女性农民工人数仅占5.7%。

“这一比例并不能说明女性农民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就少。”佟丽华说他们曾受理过一起某图书公司拖欠工资的案子,最初只有一名打工妹跑来向工作站求助。法律援助律师了解情况后才发现,原来这是一起集体工资被拖欠案。但其他十几名被欠薪的打工妹从未想过去主动寻求法律援助。

调查还显示,有53.2%的女性农民工不知道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70%的女性农民工不知道法律对加班费是怎样规定的;高达74.2%的女性农民工从来没有听说过工会或者对本单位是否有工会不了解。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女性农民工会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呢?调查显示,女性农民工会首选靠自己力量解决问题。如找老板谈,找老乡帮忙解决等,其次是找劳动部门,第三是找法院。比较普遍的心态是:问题不太严重的话,私下里能解决最好,解决不了的忍忍或者辞职就算了,严重的才会找相关部门。

对此,佟丽华强调,要进一步让女性农民工了解法律能够为自己撑腰,这样才能促使她们鼓起勇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侵害女性农民工劳动权利的行为,法律应规定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只有这样,女性农民工的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维护。

本报北京11月6日讯


采访后记


农民工是弱势人群,女性农民工更是弱势人群中的弱势。她们除了要与男性农民工一样承担劳动的艰辛外,还面临着城市社会的排斥和性别歧视的压力以及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方面的困惑。因此,对于广大女性农民工,除了社会各界要对她们给予更多关爱外,法律和制度也理应为她们创造更为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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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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