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补偿如何算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导读:
昨日,由南宁市人才市场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在广西教育大厦举行。来自南宁市同望律师事务所的伍辉、王溪蔓律师为南宁市人才市场的50多个会员单位,全方位点评该《条例》。《条例》自今年9月18日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受到极大的关注。该《条例》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和补充。培训会上,两位律师对《条例》中的一些重点条款做了详细讲解,并当场解答了许多法律上的问题。
疑问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解决?
王溪蔓律师谈到,这个问题在《条例》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可以说,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的解决,是该《条例》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法律上有了更为严格的约束,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王溪蔓律师强调,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没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是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双倍报酬的。
疑问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报酬该如何计算?
由于过去的法律法规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具体严谨的界定,所以部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削减或是扣押劳动者的工资。因此,《条例》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伍辉律师谈到,《条例》的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试用期劳动人员的各项权益,尤其是在收益问题上的权益。
疑问三: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劳动者工资,是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种最普遍的表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后,以各种借口拖欠或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不能及时支付报酬,劳动者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伍辉律师说,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在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支付足额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疑问四: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王溪蔓律师解释,“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执行。
另外,《条例》中的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个条款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疑问五: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王溪蔓律师对此作出回答:“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条例》中对此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实际工作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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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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