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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多一些经验 我拿汗水换明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08:0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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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石家庄一家单位工作的小冯,因毕业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后来通过熟人介绍以实习的名义进入这个单位。如今在这家单位零工资就业已将近一年时间,她的目的是积累了工作经验之后再去找工作。近日记者从河北省一些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了解到,随着就业压力的膨胀,像小
石家庄一家单位工作的小冯,因毕业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后来通过熟人介绍以实习的名义进入这个单位。如今在这家单位“零工资”就业已将近一年时间,她的目的是积累了工作经验之后再去找工作。

近日记者从河北省一些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了解到,随着就业压力的膨胀,像小冯这样选择“零工资”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越来越多,而他们共同的想法是“拿汗水换明天”。

“零工资”就业只为找工作时多一些经验

据了解,“零工资”就业实际上是大学生毕业后、就业前的一种待业状态,是以单位给毕业生提供积累经验的机会,毕业生为单位做事不计报酬为交换条件的。

近日记者就“如何看待零工资就业”问题在河北科技大学和河北师范大学等高校采访时,许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表示,不反对通过短期的“零工资”就业来换取宝贵的工作经验和就业机会,“为了找一个好工作,‘零工资’就业是可以考虑的。”

“当就业的大门变得日益狭窄时,我们不主动把自己变得矮小点,怎么能过得去?”毕业于河北大学的小刘,在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提出“零工资”试用要求,虽然小刘有点担心被“涮”了,但他不想丧失这个心仪已久的就业机会,便毫不犹豫地点头同意。还好,三个月后因为表现出色,他被用人单位录用了,不过与他一拨应聘的好朋友却没有那么幸运,用他的话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据统计,今年河北省进入人才市场的高校毕业生将达到50多万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记者在走访石家庄人才市场和一些大学生招聘会后发现,用工单位的招录条件“水涨船高”,要求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等字样的招聘启事随处可见。正是由于用人单位这种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使得没有多少工作经验的大学毕业生不得不选择“零工资”就业。在这样的选择背后,是大学生们希望用汗水换取工作经验,并以此作为找好工作的“敲门砖”。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在工作岗位上付出了智慧和力量,就应该得到回报。”说起“零工资”就业,河北科技大学国际贸易系大四学生张欣悦认为,即使大学生是为了积累工作经验,用人单位也应适当支付报酬。“好不容易毕业了,可以自食其力报答父母了,怎好意思还让父母养着?”该校化工系大三学生许云涛则认为,宁可工资低一点,从底层做起、学起,也不愿意选择“零工资”就业。[page]

“给大学毕业生提供一个实习的机会,同时还不用支付报酬,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也乐得向他们敞开大门。”据一些用人单位反映,“零工资”就业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对此,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处长郭世英认为,不应提倡“零工资”就业。大学生毕业后进入用人单位后就是劳动者,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即使在试用期,劳动关系双方也应该签订合同,且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求职者来说,“零工资”就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一旦出现问题,也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

郭世英认为,“零工资”就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秩序,也容易被某些唯利是图、恶意用工企业所利用。他提醒大学毕业生,谨慎作出“零工资”就业的选择。

面对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零工资”就业,河北科技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的和老师认为,在当前就业压力下,毕业生做出这样的选择也在情理之中。但是想要获取工作经验,不一定要以此为代价,这一现象也暴露出一些高校在教学与实践上的“脱节”。因此,她认为各高校应为学生提供更多社会实践的机会,并将专业学习与择业就业有机结合,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实现就业。

“零工资”就业现象有待探讨

据国家发改委就业司发布的数据,2006年我国劳动力过剩人数将达到1400万人,其中大学毕业生为413万人,比去年再增75万人。因此,在没有更好选择的情况下,有些人认为先找个单位“充充电”、“贴贴金”也未尝不可。”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艳宁认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钱就是“劳动报酬”,自愿“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并不是没有回报,只不过他们的回报不是直接的“钞票”,而是宝贵的工作经验。况且,目前我国《劳动法》也没有对劳动者主动申请无偿工作进行限制。因此,如果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零工资”就业是可行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恶意用工的嫌疑,那就构成违法了。

王艳宁认为,“零工资”就业可以作为一种现象讨论,但是由于市场规律的作用,它应该不会成为一种趋势。当前,有关部门应当寻找解决的办法,而不是盲目遏制。[page]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则建议,求职的大学生尽量不要在法律之外寻求这种就业安排,即使是自愿“零工资”就业,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也应签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样既有利于大学生自身权益的保护,也可防止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处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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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业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如果反悔须与双方协商解除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承诺履行协议,高校不作为第三方。高校只在“有关信息及意见”一栏填写(或制作长条章加盖)学校的联系电话、邮箱、邮寄地址及相关意见等信息。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5、现实中就业协议存在的尴尬现象,必须先签订就业协议,学校才发毕业证的现象(不签三方,不发毕业证)。这样,就业协议不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而是未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就业协议的解除: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学校的声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倘若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违约,需办理解约手续。步骤n1、到原签协议书的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2、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解约函,交招生就业办。3、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二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用之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二方解除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违约责任: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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