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2010)
导读: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近期本市持续高温,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26号)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精神,做好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津贴发放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各企业,包括因生产需要,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防止出现因工作时间过长而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二、企业要在保证工作现场清凉饮料供应的同时,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天不低于10元的高温季节津贴。
三、企业要特别关注生产服务一线以及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减少高温作业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确保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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