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上海市劳动法规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8:44:39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法规标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沪劳保关发[2005]36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10.17【实施日期】2005.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

【法规标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沪劳保关发[2005]3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10.17 【实施日期】2005.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合同/劳动人事 【唯一标志】16884181

【全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沪劳保关发(2005)3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

  《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二、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

  《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转制问题

  原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后转制为企业的,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适用《条例》。原聘用合同中或实施转制过程中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原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五、关于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六、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比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追缴,不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八、关于劳动者出国定居一次性离职费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126号)精神,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本市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其一次性离职费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二)对职工1993年1月1日之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1992年职工实际工资月收入确定。

  (三)今后市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关于执行国家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问题

  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三部委审核同意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本市大中型国有企业,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经职代会程序确定,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关系的,按《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应订未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终止劳动关系后的补偿问题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关于用人单位主体变更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问题

  用人单位因主体发生变更、职工组织调动等情况,虽然办理了招退工手续,但职工的工作年限由变更后的企业连续计算而未造成实际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遵循的原则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劳动者赔偿。只要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原则上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若用人单位迟迟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实习期无工号、无提成可能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报酬等条款,实习也应保障基本权益。如情况严重,可能影响你的合法权益,建议及时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57分钟前
营运车事故双方50%责任,误工费应由对方赔偿一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您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因事故导致营运车辆停运期间的误
刘沛律师
刘沛律师
54分钟前
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45分钟前
直接走了可能不算正式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应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且直接离职,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需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招聘
四川世律律所律师
你好,已经批准逮捕了吗?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了吗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您好,若他人在群里辱骂您,涉嫌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者,可处拘留或罚款。如情节严重,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侵权行为持续,损害您的名
李天明律师团队律师
如果在购买二手车的过程中发现车辆里程数被篡改,应依据双方签署的购车合同要求退赔。
刘寻元律师
刘寻元律师
1小时前
这取决于酒后与别人砸的因果关系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