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导读:
沪人社福发(2008)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论证核定,决定对《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附件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在原来设立的23项的基础上,增加假发、假鼻、假耳、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6项,合并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3项为脊柱矫形器,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为27项。
二、根据辅助器具的辅助功能和原材料价格调整,相应调整20项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
附表: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表: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项 目
使用年限
配置费用
(元)
备 注
上肢假肢
肩关节离断
4
30000
含训练费
上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肘关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前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腕关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掌指关节离断
4
500
每个手指
下肢假肢
髋关节离断
4
34000
含训练费
大腿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膝关节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小腿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踝关节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半足
2
800
矫形产品
矫形鞋
2
1000
2双
颈托
4
250
踝足矫形器
2
800
膝关节矫形器
2
600
脊柱矫形器
4
2400
长下肢矫形器
5
7000
胸12以下截瘫
假眼(只)
5
500
假耳(只)
10
2000
假鼻
10
6000
假牙(只)
20
800
按实际配置数量计算
辅助产品
助听器
5
2000
只配置1只
轮椅
5
750
避光眼镜
5
500
假发套
3
1500
2套
拐杖(付)
2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