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上海市劳动法规 >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7:30:31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和启用

  (一)《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职工,以及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月起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直接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帐户。

  (二)《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在个人医疗帐户建立的次月,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帐户。

  二、个人医疗帐户的使用

  职工可根据《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中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

  (一)职工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自即日起注销。

  (二)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

  (三)个人医疗帐户注销后,由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可按注销个人医疗帐户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除当年已经计入的资金。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四、个人医疗帐户的转移

  (一)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间转移的,由市医保中心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的缴费转移信息,直接为职工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有关变更手续。

  (二)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区县医保办提出申请,在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入或者建立手续。

  (三)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区县医保办提出申请,在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出或者注销手续后,由区县医保办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四)在职职工加入或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的,其个人医疗帐户的转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计入

  (一)职工按其在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起始时实足年龄所处的年龄段标准,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在职职工退休后,自可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若退休后计入的资金需要增加的,增加部分在下一医保年度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二)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医保年度中参加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前医保年度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应当按照《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计资金,且补计资金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四)每一医保年度计入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根据上一医保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六、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医疗帐户应当停止计入资金:

  1.在职职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但未按规定缴纳的;

  2.在职职工在转移劳动(工作)关系中,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3.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失业或无业的,以及虽未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但因停薪留职或者失踪等情况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4.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转移至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

  5.退休(职)人员被停发养老金的。

  (二)个人医疗帐户停止计入资金期间,除个人医疗帐户中剩余资金可继续使用外,不享受其他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人医疗帐户被停止计入资金后,在职职工重新缴费(包括补缴费)、退休人员领取或者恢复领取养老金的,其个人医疗帐户应当在次月起恢复计入资金。

  (四)个人医疗帐户停止计入资金和恢复计入资金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

  七、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扣减

  (一)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后,职工又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再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并按实际停止待遇月数,扣减已计入资金,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但若属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又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已计入的资金不再扣减。

  (二)停止医疗保险待遇与恢复参加医疗保险不在同一医保年度的,在恢复参加并需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时,应当按照停止待遇之月至停止月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减已经计入的资金。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但若属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又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已计入的资金不再扣减。

  八、个人医疗帐户的计息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年末剩余资金,按照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九、个人医疗帐户的信息管理

  (一)市医保中心应当告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支出和结余等情况。

  (二)职工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凭证,在医疗保险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医疗帐户的有关情况。

  (三)职工对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或者支出资金金额有疑问的,可以向区县医保办查询,若出现差错的,由市医保中心核实后作出相应的更正处理。

  十、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与《医疗保险办法》同时施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目前今年是交150块,明年就是交到200块,也是值得的,花钱买个平安,而且这是国家的是实实在在的可以保障到你的。新农合作为农民广大群体救治的医疗保障系统,自奉行以来,此刻已根基覆盖全国所有的农村,农平易近的接管意识也遍及进步,新农合参保率也逐年进步。我国从2003年开端奉行新农合轨制,一向到此刻经历了很多次的调剂,缴费的标准和报销的比例都有了很年夜的改变。缴费的标准逐年升高,估计2018年新农合的缴费标准还将进步!就今朝的环境来看,有的农村地区新农合的用度已涨到了180元/人,还有的处所乃至高达240元/人、280元/人,对人丁多的农村家庭来讲,缴费标准上涨意味着他们将破钞更多的钱,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不过针对农村一些特别家庭的实际环境,国度也规定了新农合免缴轨制,首要包含以下几类群体:1、农村的五保户、低保户;2、建档立卡的农村贫苦残疾农平易近;3、农村80周岁以上的高领白叟;4、最高80%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报销比例有所提高。一般门诊服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包括个人帐户,依靠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乡村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一般的门诊协调。基金将分别在社区卫生服务(村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THCs)支付50%和60%,并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慢性疾病门诊补偿率60%,基金年最高支付6500元。是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唯一医疗保险。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遵循的原则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你好,请问你是在哪里的呢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7分钟前
需要亲自去民政部门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5分钟前
要看被转载文章是否允许转载,是否要求署名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1分钟前
交通肇事者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