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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09:11:15 人浏览

导读: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有关定点零售药店: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东社保〔200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对提出申请的有关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查,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增加以下单位为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广东省东莞国药集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有关定点零售药店:

  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东社保〔200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对提出申请的有关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查,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增加以下单位为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石排医药有限公司石兴市场药店(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中石兴市场路口一楼商铺)、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谢岗医药有限公司泰园中心药店(东莞市谢岗镇泰园街2号)、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大岭山医药有限公司振华第二药店(东莞市大岭山镇振华路)、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桥头医药有限公司邓屋药店(东莞市桥头镇邓屋汽车站)、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莞细村兴隆分店(东莞市城区榕树角大街4座2号铺)。

  特此通知。

  二ОО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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