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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08:1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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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下称职工)。

  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本细则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二)199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三、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按下列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

  1.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是指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它分成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参加工作时至1984年12月,第二阶段是1985年1月至1998年6月。

  2.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

  第一阶段缴费指数:原在全民所有制、市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是1.000,区街集体企业职工是0.650.

  第二阶段缴费指数:指1992年度至1996年度的缴费工资与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4838元、6272元、8623元、10166元、11659元。

  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指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两个阶段缴费指数加权平均值。公式:

             1.000(或0.650)×第一阶段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帐户前  第二阶段缴费指数×第二阶段缴费年限
     平均缴费指数  =-------------------------------------
              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

  四、对1998年7月1日前仅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没有个人缴费记录的原企业职工,其第二阶段缴费指数按0计算。

  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00的,按0.600计算。

  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职工,按下列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第三条计算)

  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每年七月根据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七、职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下列办法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一)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的计发标准为: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199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八、在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期间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最低待遇标准确定在旧办法 退休待遇(旧办法退休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有关政策计算并冻结)170%的水平。按本细则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最低待遇标准的,按最低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本细则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高出最低待遇标准100元的,高出部分的金额控制在100元以内;按本细则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最低待遇标准,但高于最低待遇标准100元以内的,按本细则计算的养老金计发。

  在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期间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最低待遇标准按前款执行,高出部分不再控制。

  九、本细则施行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十、本细则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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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建议您向当地的劳动保障局咨询这个问题。
  • 个人缴纳养老金和单位缴纳养老金,只要缴费系数相同,退休待遇没有区别。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之前单位缴纳的合并计算。养老金能领取多少,主要看个人缴费年限长短、个人缴费基数高低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遵循的原则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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