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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00:35: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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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各转制单位: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卫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0]080号)关于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则意见,结合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现行规定,现将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事业

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各转制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卫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0]080号)关于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则意见,结合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现行规定,现将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的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不含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已离退休(含退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转制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转制单位的在职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7%的比例(2003年1月1日调整为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为使转制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过渡、顺利衔接,转制单位的在职职工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关于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补缴1992年10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个人缴费,转制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按照规定比例补缴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建个人帐户的费用原则上由单位负担。单位负担补建个人帐户费用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的在册职工。

  个人缴费补缴办法:1992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从1992年10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1992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2000年12月31日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历年个人缴费比例:1992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为2%;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为5%;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为6%.补缴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划入部分的比例:199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6%;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为5%.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补建个人帐户后,职工1992年10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为在职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11%.职工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1年1月1日起按4%划入,2003年1月1日起按3%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转制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三)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五、基本养老金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确定

  转制前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离退休待遇水平不变,其中,属于基本养老保险支付项目的由统筹基金列支,超出部分由单位继续支付。

  统筹基金列支项目:

  1、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3、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4、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2000年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职务补贴计入基本退休费计算基数的增加额和离休人员按照在职同类人员标准增加的补贴。

  5、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列支。

  (二)转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单位转制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原则上执行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考虑到事业单位计算办法与2号令规定的计算办法的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实行五年过渡的办法。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果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按照2号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自转制当年至第五年拨付的比例:第一年90%、第二年70%、第三年50%、第四年30%、第五年10%.五年过渡期内,转制单位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本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2000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一律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

  六、转制单位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转制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和《关于〈北京市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项目,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认定后,方可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数据库。

  (二)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审批表式附后)。

  (三)转制单位申报从事有度有害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按照《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

  八、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适用于原市环卫局所属转制单位)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名称: 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龄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社会保障号码

  退休时间 年 月 居住地址 省(市)

  职务或工种 从事特殊工种 名称 因病

  提前

  退休 病因

  视同缴费年限 时间 鉴定号

  实际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

  至转制上月缴费年限

  合计(N)(计算到月)

  退休时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C0)

  元

  转制当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C1)元

  按市政府98年2号令计算的“过渡

  性养老金“封定值(S×N×1%) C0/C1

  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 元 其中:个人缴费本息合计 元

  按2号令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按原事业单位封定转制当月水平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计发比例 %

  计发办法文件的文号 元

  计发金额 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 元

  封定的计发基数 %

  “过渡性养老金”

  G=(S×N×1%)×(C0/C1)元 计发比例 元

  综合性补贴 元 各项补贴

  元

  基本养老金总额 元 基本养老金合计 元

  加发补贴的比例 金额 元 统筹支付部分合计 元

  企业或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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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断工龄赔偿标准1、公司改名字但是劳动合同是要继续履行的。2、劳务派遣工也有工龄。3、公司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履行,也可以要求其赔偿。赔偿的金额按照下面的法条计算。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如果你想继续在电站工作,与单位协商,要求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满一月未签订合同的时间需要支付你2倍工资,同时要求单位补交2年多的社保,以及具体工资问题。不行就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不行就上诉。4、如果不想在电站继续工作,就要求单位补交2年多的社保,之前满一月未签订合同的时间需要支付你2倍工资,并依据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先与单位协商,不行就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再不行就上诉。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12333电话咨询。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江苏没有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对象为: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补缴办法为: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张师傅56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据悉,此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本次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待遇计发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在待遇计发方面,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金为583.7元;年满60周岁,基本养老金为6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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