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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6 07:30:24 人浏览

导读:

卫生部:你部《关于〈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成立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卫人发〔1999〕第615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

卫生部:

  你部《关于〈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成立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卫人发〔1999〕第615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印发《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负责建站条件的审查,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制定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四、组建卫生行业特有工种的试题库;

  五、参与制定卫生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

  六、参与推动卫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指导本部门工人考核工作,加强与其他行业、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和协调。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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