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职业培训等法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6 06:55:42 人浏览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换(发)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油锯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油锯产品审查部”(简称油锯产品审查部)。油锯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便携式林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油锯产品审查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