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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健全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6 00:3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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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健全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1997]94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城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健全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1997]94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的十五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它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要求,对原有制度认真进行完善,并保证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运作。

  二、合理地确定保障对象

  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城市(镇)居民,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确定保障标准

  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要按照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依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物价指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四、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切实做好管理与发放工作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衡水市区分别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6:4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足额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要严格手续,首先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审议,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暂未设居委会的县(市),在乡镇的由户主向所在乡镇民政办公室申请,由县(市)民政局审核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在县城的由户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民政局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民政办公室负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按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五、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下岗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救济金及其他收入(年龄18-60周岁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无固定职业人员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接收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

  (四)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险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采取切实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保障对象勤劳致富

  在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要加快建立健全城镇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项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最低工资制度、基本生活费制度的实施,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加强失业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比例减少社会救济人数减轻社会救助工作的压力。

  七、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助”的管理体现,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我市已成立主管副市长刘国选同志为组长的衡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以强化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作为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一要在这项工作启动实施上,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主动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二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型按照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发放保障金。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工作,及时将资金列入预算,搞好决算审批,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同时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人事、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积极支拌和密切配合这项工作。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在实施这项制度过程中,要根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基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为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

衡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1998年1月4日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健全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1997]94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地实际,特制定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保障线的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阵线的标准是依据城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物价指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1998年衡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确定为每月120元,凡达不到此标准的按差额领取保障金。

  第二条 保障范围和对象

  凡在衡水市挑城区居住并具有衡水市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均属于保障对象(老人独立户口的,计算实际经济收入时,应包含在本城区居住的子女户口中)。包括三类人员:(l)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为,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三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1、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

  2、家庭成员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金及失业救济金;

  3、无业人员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年龄18-60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其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

  6、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

  7、遗属补助费;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第四条 保障金的来源

  1、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的拨款。两级市、区财政负担比例必要时可作调整。1998年市、区财政负担比例为6:4.

  2、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3、社会捐款。

  4、其它合法资金。

  第五条 保障金的发放

  1、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均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发给《衡水市城区居民领取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其填写的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经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发给桃城区民政局统一印制的《衡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保障金。

  2、凡保障对象因情况变化,月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户口迁出本辖区时,应主动向所在居委会提出停发保障金的申请,并上交《衡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委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每季、区民政局每半年对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审核。

  第六条 保障金的管理与监督

  1、实施城区居民最低生活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每年由民政部门在认真调查核实目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由市、区财政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市、区民政局专项帐户,由各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公室)发放到户。

  2、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不得隐瞒或虚报。不得冒领保障金。当月人均收入高于保障线时应主动提出停发保障金申请。隐情不报,一经查出,责令退出多发保障金,拒不退还的,视情节给予适当处罚。

  3、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对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对象要认真调查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补助款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4、发放保障金应坚持公开金额、公开对象的原则,健全手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保障金。

  第七条 配套措施及优惠政策

  1、对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保障线以下的特困城区居民,由有关收费单位在急症医疗、子女升学、就业等方面凭《衡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给予适当照顾。

  2、对尚能从事小经营活动的(小商业摊位、小修理、小服务等)贫困居民、城建、工商等部门给予减免摊位费、管理费等。

  3、广泛开展“送温暖”和敬老认亲活动。发动社会募捐集资,扩展救助途径。

  第八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1、社会保障是政府行为,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居民生活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2、坚持家庭保障的功能,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家庭成员间赡养、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3、职工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保证职工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的领取,保证退休职工退休金的领取,劳动部门要按规定保证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凡应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的企业职工,计算家庭收入时均以应领取的标准为起点计算。

  4、坚持自我保障,克服依赖思想。重点保障老幼病残、鳏寡孤独对象和无劳动能力的对象,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工商部门认定的实际收入计算。

  5、广泛发动社会为量,倡导社会互助,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把政府保障和社会救助结合起来。

  第九条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1998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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