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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5 17:58: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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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障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第一条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障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86号令)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是: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医疗补助的使用、管理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经省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国家公务员补助办法和标准,实行医疗补助。

  第五条 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总额5%的比例提取。今后,随经济发展适当提高比例。

  同时,为了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初期个人帐户资金太少而个人负担比例增加的矛盾,切实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保障水平不低降,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2001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实行补助,全部划入个人帐户。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单位解决50%,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决50%。其它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经费由各单位自筹。统一划拨到省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注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省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区别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后的补助等。医疗补助经费分为划入个人帐户和统一调剂使用两部分。

  (1)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在门诊就医看病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需求,及住院时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后的医疗费用,医疗补助经费按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的4%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超支自理,节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超过昆明市重特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后,由医疗补助经费予以解决。

  (3)住院、门诊急救和经批准的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个人负担过多,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后,由医疗补助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解决(具体办法另定)。

  (4)符合云南省干部保健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云卫健字〔2000〕6号文件精神,持有干部医疗《就诊证》的现职或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荣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奖”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经省高评委评定、省人事厅批准具有正高级职称(教授级)且年满55岁以上者,在就诊、住院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符合干部保健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后,由省财政拨到省医保中心的专项补助费中解决。

  (5)持有干部医疗“特诊证”的省级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省干部保健委员会按原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的审批工作,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十条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省财政厅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办法》同时施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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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因此,你的情况属于那一种情况,我也无法确定。如果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话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那么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职工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法定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作出判定结论提供准则和依据,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属于法定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正常发放不减发。属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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