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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5 17:5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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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肥单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肥单位: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运行,现就合肥地区医疗补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的3%)按月直接拨付给各参保单位,单位应先为参保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救助金,余下部分由单位按照《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的规定,对参保人员住院自付医疗费或门诊治疗医疗费达到补助标准的,及时给予补助。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同步建立单位医疗补助制度,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优先安排。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1、医改开始三年(2001—2003年),各参保单位按照70岁以上、69岁—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45岁、44岁以下四个年龄段,每年为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注入铺底资金。20O1年注入的标准分别为1200元、 1000元、800元、600元。以后两年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200元。

2、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自付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个人帐户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后,超过本人年工资(或退休金)20%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由单位按70岁以上、69岁—法定退休年龄、在职职工三个年龄段分别给予补助90%、 80%、70%。

3、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单位视情给予补助。

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自行制定。

三、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 42号)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对体弱多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调高提取比例,高出部分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四、落实首诊负责制,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参保人员可确定3—5家不同等级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五、参保人员住院时,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由3O%下调为20%。

六、统筹基金年终决算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余的部分,要用于补充个人帐户;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的统筹基金超过决算总额10%以上的部分,要用于冲抵下一年度财政拨付的卫生事业经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平均住院费用和自付医疗费用,引导病人选择医院就医。

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和监督,建立投诉制度,受理参保人员的投诉。

七、按照国家规定,所有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都要主动参保。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医改工作,指定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补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帮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了解、掌握各项医改政策和就诊办法。

八、医疗保健对象(含事业单位原享受保健待遇的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本着制度入轨。经费渠道不变的原则,单独分块运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保健办牵头,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抓紧制定,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按照国务院要求,坚持“三改并举”,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实行药品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药品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监督部门要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分析解决医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切实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逐步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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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查询:说明:打开查询页面后,输入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方可查询;查询出现问题处理办法:1)一人多帐户,主要原因:职工未及时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请及时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妥个人帐户转移、合并手续.2)身份证号码为零或重复.发现此类问题,请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确系本人身份证号码重复,请到公安户籍中心申请变更身份证号码。3)本系统仅提供个人社保(查询办理)基本信息查询,查询中如有疑问可到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社保(查询办理)大厅详细查询。4)详情请咨询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系统.电话号码:12333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存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每年至少公示、打印一次个人账户对账单,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记录个人查询和对账情况,方便参保人员了解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结存情况。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个人账户对账单有异议时,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提出更正的要求。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异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实和更正。建立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是维护参保职工权利的一项措施,它有利于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的监督作用。另外,由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以及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情况,与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直接相关,通过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制度,可以避免和有效解决职工退休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个人账户记录问题发生纠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人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1、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2、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3、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4、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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