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万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导读:
龙宝、天城、五桥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万府发[2000]84号)和《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万府发[2000]8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一年来的运行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最大限度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现将万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在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我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在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我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9%;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我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其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第二次住院为6%,第三次住院起均为5%;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为8%,第三次住院为7%,第四次住院起均为6%;三级医院第二次住院为9%,第三次住院为8%,第四次住院起均为7%.(二)区内同等级医院间转院,不另收本次起付标准费。按规定转院,或出院后15天内因病复发,由低级医院转往高等级医院的,参保职工只缴两医院本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区职工平均工资4倍左右确定。
(四)2002年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计算基数仍维持6000元不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2000元。
二、增设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即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3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但不满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按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补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凡根据区政府及三个管委会对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部署安排,按时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足医疗保险费用的,其参保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工连续工龄或工作时间,视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否则,只能从实际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的时间开始计算缴费年限。
(三)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提前退休离岗待岗人员医疗保险费征缴,按照《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提前退休离岗待岗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万州府[2001]135号)规定执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仍采取现行的一次性计提医疗保险费办法。
三、调整补充医疗保险自付比例和封顶线为充分发挥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切实减轻大额医疗患者的负担,将《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直接进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进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报销的最高限额为35万元。其具体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90%,退休人员为92%.因出差、探亲假期间在外地因急病住院和经批准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时,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符合报销金额的10%后,再按上述办法报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