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完善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导读: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完善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4年12月17日)
根据省直医疗保险运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和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及医疗手段的发展变化,为了增强省直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经研究,对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省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3号)规定:"省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出30%左右,按照下列比例计入个人账户:45岁(含45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计入;45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5%计入。"现调整为:45岁(含45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7%计入;45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计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3.5%计入。由于以上调整而降低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足,保持个人账户实际划入比例不变。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45岁(含45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3%计入;45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8%计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1%计入。
二、调整门诊医疗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4号)规定:"省直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不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的门诊(不含门诊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1元至1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60%;1001元至3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3001元至6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现调整为:省直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不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的门诊(不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1元至45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4501元至85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3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为10%,市级医疗机构为8%,区及区以下(含厂矿、院校医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6%,具体金额一年一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大体为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具体金额一年一定"的规定,现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来的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1200元、市级医疗机构960元、区及区级以下医疗机构720元,调整为: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1500元、市级医疗机构1200元、区及区级以下医疗机构9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
四、调整住院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4号)规定:"省直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现调整为:省直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90%。
五、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5号)规定:"省直单位职工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3万元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75%,个人负担25%;在30001元至6万元的,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85%,个人负担15%。"现调整为:省直单位职工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7万元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90%。
六、本意见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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