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
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2002年7月1日起,凡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工资总额的2%调至7%,2004年7月1日起提高到8%,并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5%。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并不再执行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社保局”)与单位商定负担养老金的过渡办法。
3.为保持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及其养老保险办法的平稳过渡,对原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其新增人员的养老保险可继续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经办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自愿转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一并转移至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其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4.凡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2年7月1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其养老金在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基础上按月加发补贴费。具体补贴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补贴所需资金从机关社保统筹基金中支付。
5.从2002年1月1日起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养老保险费。
6.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要求,结合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研究探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和个人缴费与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
7.本《通知》下发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省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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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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