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意见的通知
导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川府发〔1994〕80号)的规定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1994年6月9日
一、调整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范围和标准
1.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标准增加离退休金。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8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5元。
(3)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金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的退休人员,从1993年10月起,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100元;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8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国有企业中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从其领取离退休金的当月起,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3.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6元。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7元。
(3)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8元。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2元。
4.国有企业中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其领取退职生活费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2元。
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市属以上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区(市)县属及其以下企业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二、已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未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的,其离退休退职人员可以纳入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范围,按规定增加离退休金中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资金解决办法
1.根据我市国有企业退休费统筹基金的征集和结余的实际情况,已参加我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按以下办法解决:
(1)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由企业在费用中自行列支。但对按法定程序宣布破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停产整顿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其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结余中解决。
(2)从1994年7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纳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项目,暂不调整征集养老保险基金比例,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结余中解决。
2.根据我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征信,结余的实际情况,已参加我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由企业在费用中自行列支。从1994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解决。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结余中解决100元,退休人员解决40元,退职人员解决30元;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退职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51元,退休人员解决30元,退职人员解决20元;
(3)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退职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42元,退休人员解决20元,退职人员解决15元;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退职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36元,退休人员解决15元, 退职人员解决15元;
(5)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离退休、退职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36元,退休人员解决1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解决10元;
(6)以上人员增加的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除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结余中解决的部分以外,企业可以视其经济情况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足。
3.未参加我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所需用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和退职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五、按市政府重府发〔1994〕40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贯彻执行本通知后,我市今年不再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六、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结存的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以及过去在我市按行业、按地区实行退休费用统筹所结余的基金,都必须作为全市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由市社会保险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以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确保这次调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增加离退休金的报批办法
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办理增加离退休金的退职生活费,应统一填报花名册(具体办法另定),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统筹基金结余不够支付时,可向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动用,市级结余基金。
八、这次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力紧张和相当一部分企业有不少困骓,而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结余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进行的。由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对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关心。我市还在积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以进一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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