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导读: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9号)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青发〔2004〕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证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之一,五保供养工作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截至2004年底,全市对13万人落实了五保供养政策,已建成镇(街道)敬老院94处,在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区市、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以及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问题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建设“平安青岛”的具体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和维护好五保对象的利益。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政策
(一)改革农村五保供养体制。农村五保供养由集体供养改为财政为主供养,建立市、区(市)、镇(街道)财政负担和村集体供养相结合的农村五保供养新机制。将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贫困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全额救济,并加发五保补助金,经费全部由市、区(市)、镇(街道)财政负担。农村五保对象享受低保后,其领取和实际得到的“低保金、五保补助金、医疗报销费用、本人农副业生产及其它合法劳动经营收入”相加之和低于上年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镇(街道)和村集体补齐到上年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具体补齐办法由各区市确定。
(二)切实解决应保未保问题。目前,全市还有一定数量的应保未保五保对象。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各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条件,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自愿入保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落实供养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
1.摸清底数。今年第三季度前,各区市要对农村五保供养情况进行普查,主要调查所在地可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人数、集中供养可利用闲置资源、经费筹措等情况。
2.制定改造和建设规划。根据调查情况,在第四季度完成各区市敬老院改造建设规划。
3.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各级福彩公益金、慈善捐款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作为重点。市级福彩公益金、慈善捐款用于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时,各区市和镇(街道)要进行配套,配套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市资助数额。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2007年前全市镇和以农业人 为主的街道办事处全部建成敬老院,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理财、规范管理、周到服务。农村敬老院的房屋修缮、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等项支出,由镇(街道)承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五保供养资金。
(四)发动社会力量支持五保供养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志愿者服务、结对帮扶或代养农村五保对象等方式参与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对自愿捐资兴建农村敬老院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其捐赠额占项目总投资额1/5以上的,可以其单位或个人名义为敬老院命名并同意以适当方式参与敬老院管理。农村敬老院可以利用闲置床位和设施向社会提供养老和医疗康复、文化体育等有偿服务。“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募集的资金和衣被,可优先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之需。
(五)加强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管理。对自愿投靠亲戚和不愿接受集中供养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由所在村负责管理,由村(居)委会、五保对象与其托养人签订供养协议,解决其供养问题。所在镇(街道)和敬老院负责对上述五保供养对象供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落实到人,其他服务及时到位。
(六)认真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问题。各种医疗救助制度要把解决五保对象就医困难作为首要内容,保证五保对象的看病、吃药、住院不发生问题。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各项政策的落实
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稳定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领导责任,主动创造条件,及时研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问题,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预算并及时下拨农村低保和五保补助金,制定严格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要建立年度目标考核制度,把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作为各区市有关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各级民政、财政和审计、监察部门每年要对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落实、管理、使用和五保供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调研,及时发现和总结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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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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