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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19:3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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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统筹城乡就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三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

  统筹城乡就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手段,是确保“两个率先”目标早日实现的重要举措。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05]21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现就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快城市化进程,打破城乡二元就业格局,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目标任务

  2005年─2007年,在全市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其中有组织转移就业串50%以上;充分开发和优化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每年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20个,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不低于3万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1、制定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将城乡劳动力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控制城乡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调控的重要指标。按照城乡一体化、劳动者平等竞争就业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化进程,制定城乡劳动力开发就业规划。打破城乡界限,取消户口性质限制,营造形成劳动者凭学历和技能竞争就业、平等就业的环境。

  2、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网络。按照机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完善和提高涉农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涉农社区(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健全促进农村劳动力开发转移就业的组织保障体系。

  3、完善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实现所有涉农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与市、区(县)信息联网、实时共享,方便农村劳动力查询就业信息、登记求职。加强社会资源的整合,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劳务需求信息库,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

  4、积极培育市场载体。大力发展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性质的职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务工信息和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扶持和培育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入队伍,鼓励在外打工时间长、有一定经济实力、社会活动能力强的人员开办中介业务,发展劳务经济,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二)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和服务

  5、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对有正常工作岗位或有承包责任地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登记;对无正常工作岗位或无承包责任地、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求职登记,发放《就业登记证》。上述本市农村劳动力应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求职登记,办理《就业登记证》。在继续搞好“城镇登记失业率”登记统计的同时,试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的统计办法。

  6、完善城乡就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中的基础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与被招用的城乡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应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支付工资,并为劳动者依法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7、拓展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把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本市农村劳动力成功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市级财政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8、维护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工商、物价、人事、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企业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予以处理。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建立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

  (三)扎实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

  9、创新就业培训机制。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大力扶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逐步把培训重心下移到镇、村,为广大农村劳动力提供方便及时的培训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工资价位,定期发布培训工种信息,引导各类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培训后转移就业率。培训机构培训并直接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市级财政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0、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劳动保障、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在现有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中,选择一批面向农村劳动力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和教育等部门认定,作为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2005年─2007年每年发展20家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建工、农林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开展各自行业领域内的理论和技术培训,形成各有重点、分工合作的培训协调机制。

  11、分层分类开展就业培训。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适龄农村劳动力(包括被征地农民)均可免费参加一次就业培训。开展引导性培训。对年龄偏大,能从事简单劳动,或已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由劳动保障所(站)组织实施,培训不少于8课时,帮助他们掌握求职的程序和方法,尽快适应城市生活。开展上岗技能培训。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由劳动保障所(站)和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不少于100课时,帮助他们掌握1/1基本职业技能。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合格率在90%以上的培训机构,市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高淳县、溧水县、六合区100元/人,其它区60元/人。开展技能等级培训。对农村新生劳动力,由技校、职校和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不少于240课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对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机构,市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高淳县、溧水县、六合区初级120元/人,中级160元/人,高级200元/人;其它区初级100元/人,中级130元/人,高级160元/人。

  12、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在城市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基础上,面向农村,扩大范围,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依法确认、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方便劳动者流动和就业创造条件。

  (四)建立鼓励自主创业和援助就业机制

  13、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创业所必备的工商、税务、金融、劳动和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提高创业的成功率。涉农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人员招聘培训、劳动保障代理等“一条龙”服务。

  14、建立援助就业机制。涉农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要加强对本市农村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劳动力的跟踪服务,并建立跟踪服务卡,主动上门,动态帮扶。及时推荐就业。要大力开发政府公益性岗位,重点、优先安排援助对象从事维护公共利益、公共设施等公益性、灵活性的劳动。对农村困难家庭中低保家庭的劳动力,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自主创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确认,市级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补助500元。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和帮扶救助体系

  15、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研究探索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状况和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要,覆盖农村各类人员,并且有调整机制,能与城镇养老保险转接灵活的城乡一体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6、深入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100号)精神,对被征地老年农民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对被征地中青年农民鼓励和帮助其实现务工就业。

  17、继续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做好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区县统筹,农民个人负担部分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筹集标准原则上农民个人负担每人每年不低于24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财政负担,市和区、县各负担50%,确保区县低保户、五保户能无障碍进入合作医疗。2005年,实现农民参保率在85%以上;2007年,实现农民参保率在90%以上。

  18、构筑覆盖广泛的农村救助体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低保资金由区、县负担,对经济较薄弱的区县,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低保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为重点、社会互助为依托的农村救助体系。从2005年起,全面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其中,全市分散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10%,集中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0%。进一步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市、区、县要加大对农村敬老院改扩建项目的投入力度,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力争到2007年,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串达到60%以上。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市、区、县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劳动保障、农办、发改委、教育、外经贸、科技、公安、司法、财政、农林、乡镇、工商、物价、建工、统计、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完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目标任务分解,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的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二)增加投入。市、区、县要继续加大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投入,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水平。

  (三)扩大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扩大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宣传到位;对在统筹城乡就业和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要及时宣传报道;对欺骗、坑害农村劳动力的单位、个人,要坚决予以曝光。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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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第二、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第三、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为,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第六、如果公司克扣工资,还应足额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遵循的原则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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