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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困难群众生活和居民供暖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18:4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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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今年我市自然灾害频繁,特别是入汛以来部分区县多次遭受严重的暴雨、风雹等自然灾害,农村缺粮人口比常年大幅增加,救灾救济工作任务繁重;同时,近期粮、油等价格上涨,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我市自然灾害频繁,特别是入汛以来部分区县多次遭受严重的暴雨、风雹等自然灾害,农村缺粮人口比常年大幅增加,救灾救济工作任务繁重;同时,近期粮、油等价格上涨,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失业、下岗职工的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切实保障今冬明春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居民供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执政为民,认真做好今冬明春灾民的基本生活安排和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把做好今冬明春灾民基本生活安排和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摸清灾民缺粮、住房、过冬御寒和治病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制定切实可行的救济方案,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要加大地方财政救灾资金投入,落实救灾预算资金,积极采取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多种措施妥善解决灾民生活问题。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区县,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计划,落实好资金、物资和施工队伍,确保入冬前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全面完成。

  二、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要继续抓好低保资金落实,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并足额预算明年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低保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做好城市低保提标工作,尽快筹措提标后本级承担的新增资金,确保新标准如期执行。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市低保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进一步理顺低保工作操作规程,完善低保对象申请审批程序。积极落实对低保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低保对象在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切实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9号)精神,积极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原来的集体供养转向财政为主供养的转轨工作,逐步建立以财政供养为主的五保供养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必保。要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提高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率和五保供养水平。

  四、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灾民救济、五保供养为重点,专项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努力帮助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子女上学难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继续研究和抓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及城市困难居民廉租房等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五、做好居民供暖工作。由于煤电油运供应紧张,冬季供热燃料形势严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调度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深化供热管理体制改革,保质保量地搞好居民供暖。要兼顾供热用热双方利益,确定公平合理的供热价格。要时刻关注城乡困难居民的供热需求,及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确保其冬季取暖不受影响。

  六、切实加强对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居民供暖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要充分认识解决好困难群众生活和居民供暖问题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落实好各项政策,切实安排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和居民供暖。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各区县、高新区要将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居民供暖工作落实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告市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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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前者包括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合同以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熟时,一方可据此解除合同;而后者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若出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沈某的解除权即属于后者。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而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也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委托人不但在出现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法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委托合同也可解除。因为委托合同的建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这种信任若发生动摇,委托合同也随之丧失了存续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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