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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18:03: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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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问题,结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非农业户籍且已满25年、年满60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本办法保障对象: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的人员。

  二、保障待遇

  (三)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为每月350元,由个人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费用,市财政适当补助,自参保次月起按月享受。

  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缴费办法

  (四)缴费标准。个人缴费以本人缴费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月200元计算至75周岁,缴费时为73周岁以上(含73周岁)人员按3年计算,费用一次性缴清。

  (五)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缴费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应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缴纳生活保障费。

  (六)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汇总审核并在社区公示,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七)老年居民个人缴纳的生活保障费的收取和待遇费用的发放事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八)参保时为孤寡老人的免予缴费,减免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四、个人账户管理

  (九)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生活保障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按不低于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十)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从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生活保障待遇之月起,按每月200元标准扣除,个人账户用完后由市财政负担。

  (十一)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并终止其生活保障关系。

  1.户籍迁出杭州市区;

  2.出国出境定居;

  3.死亡。

  五、基金管理

  (十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建立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三)生活保障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生活保障费纳入财政专户,单独核算。负责生活保障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支出专户。

  (十四)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参保人数及时将财政补贴资金划拨到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财政专户。

  六、其他

  (十五)已享受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五八城迁”人员与子女生活补贴等政府规定的补贴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选择按本办法享受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后,原享受的补贴待遇应停止发放,不得重复享受。

  (十六)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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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当事人双方离婚后拆迁地的房屋是属于当事人(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的前提下,是可以享受到该房屋的拆迁费的;否则当事人离婚后,房屋属于原配偶的,而且户口也是“非农业”户口的前提下,是不能享受到拆迁待遇,也不能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与户口性质及户口所在地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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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府部门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子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但应依法作出补偿安置。二、征收部门绝不能以产权关系不明确、被征收主体不明确为由就降低或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明确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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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犯法,属于学校行政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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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鹿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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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分钟前
您好,交警部门是否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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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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