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11:01:09 人浏览

导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所属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

二类区: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巴彦浩特镇、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

三类区:除上述地区外,其它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