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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08:13:11 人浏览

导读: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11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市、旗县区政府单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11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市、旗县区政府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三到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确保做到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两不误。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决定》要求,编制本地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的法定地位。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市、旗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增强规范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通过系统学习和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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