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导读: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江西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9月3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江西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为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
(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
(二)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
(三)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
(四)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五)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国家重点文物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
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瓦斯爆炸、透水、冲击地压、尾矿库溃坝、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事故;
7.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
8.涉外事故;
9.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六)新闻媒体、互联网披露和群众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七)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
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后,执行新规定。
二、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送
(一)报送时限。
1.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4小时以内)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信息装备处(以下简称信装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2.省局接到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要按规定报送国家安监总局调度统计司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报送内容。
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单位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现场抢救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应急救援措施和稳定局势急待的善后处理工作等。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
事故信息的处置按照“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处置”的原则进行。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和各设区市安监局按照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二)处置分工。
1、省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迅速报省局领导阅批。负责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的有关文件审核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协调事故信息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后勤服务工作。
2、省局信装处: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工作,及时跟踪事故抢救情况,及时向省局领导和国家安监总局、省委、省政府报送事故信息,并抄送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编制《伤亡事故日报》、《重大事故快报》及新闻媒体事故信息的搜集和呈送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对30天内连续发生2起(含2起)以上重大事故(含以上,下同)的设区市和发生1起以上重大事故的企业进行通报。
3、省局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按照业务分工和工作职责,负责有关行业和领域事故信息的跟踪了解和现场督导工作。负责国家安监总局、省委、省政府及省局领导重要指示的督办落实;起草有关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指导意见,并立即传达。
4、省局综合处:协同省局有关处室,参与全省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及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信息的跟踪了解和现场督导工作。
5、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它工商贸企业的事故,商省局有关处室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跟踪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国家应急救援中心上报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了解掌握其他行业和领域相关事故的抢救情况。该机构未成立之前,按照业务分工和工作职责,由省局各有关处室负责。
6、设区市安监局:负责本地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及现场督导工作。
7、有关事故信息新闻发布:由综合处负责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及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进行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的处置。
1.省局信装处接到或发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调度事故基本情况,报送省局领导及有关业务处室和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跟踪调度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及时起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送国家安监总局、省委、省政府和省局领导。
按业务分工和工作职责:
金属与非金属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事故信息传送省局监管一处;
危险化学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事故信息传送省局监管二处;
军工、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旅游、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消防、农机、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事故信息传送省局监管三处。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故及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同时传送省局综合处。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发生特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故及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省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应及时研究抢救和处理工作。
2.省局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报送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迅速将省局领导的批示和意见传送省局信装处和有关业务处室、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3、省局综合处接到事故信息后,做好有关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4.省局有关处室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按照本处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跟踪内容及时跟踪事故情况,并及时报送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协调、督促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事故抢救和现场督导工作。情况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有关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后及时报告。
5.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救援队伍、设备开展救援,或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要提出指导性应急救援方案。
6.省局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向国家安监总局调度统计司报送事故信息,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续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立即组织研究处置工作,赶赴事故现场或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抢救工作。
7、设区市安监局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送省局信息装备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立即组织研究处置工作,赶赴事故现场。
(四)举报事故信息处置。
省局接到事故举报后,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及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54号)的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处置和调查核实工作。
1.即时举报的重特大事故。
省局有关处室接到即时举报后,要及时与相关设区市安监局联系,核实情况,提出处置意见。确实属于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要立即报告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及时抄送信装处,由信装处报送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
2.事后(指事故抢救期已过)举报的重特大事故。
省局有关处室接到事后举报重特大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及时抄送信装处。
信装处接到事后举报重特大事故信息,经核实后,应起草《重特大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及时报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批后,报送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
3.设区市安监局接到举报信息或省安监局核查通知书后,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在5日内向省安监局报告核查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于举报一次死亡3人以上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举报信息,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并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
4.举报事故结果的处理。
举报事故一经调查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瞒报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重、从严进行查处。
四、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现场督导
(一)特大事故的现场督导。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队,赶赴现场。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督导。
金属与非金属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次受伤20人以上、涉险10人以上,省局监管一处派员赶赴现场。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督导。
下列事故,省局监管二处派员赶赴现场:
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一次受伤10人以上、涉险10人以上的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四)有关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督导。
下列事故,省局监管三处派员赶赴现场:
军工、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次受伤10人以上和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发生一次死亡8人以上、一次受伤10人以上和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列车、地铁、城铁重大碰撞事故;
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及核设施事故;
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
(五)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现场救援。
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它工商贸企业发生一次死亡(或被困)3人以上或影响重大的事故,需要现场协调、指导救援工作的,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直接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指导工作;有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一次死亡(或被困)3人以上或影响重大的事故,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协助主管部门处置。
五、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和核查情况的公布。
(一)省局对重特大典型事故要在情况基本查清后及时发出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二)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核查情况,设区市安监局要向省局报备(一式四份);省局信装处要将抢险、核查情况分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有关处室,有关处室阅核后按规定存档。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和重大典型事故由省局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核查情况,要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