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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报告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23:53:19 人浏览

导读: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机关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长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9月15日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报告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务院有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长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88年9月15日

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遵照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深化劳动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开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富余人员

  富余人员是指有劳动力,能够从事下常生产、工作,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后,生产、工作岗位不需要或用不上而多余出的固定职工。对富余人员应实事求是,过细地做好工作,及时从生产、工作岗位上撤下来,并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安置工。

  (一)、在当前社会劳动力调节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应主要立足于企业内部消化,依托企业优势,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广开经营服务服务门路,积极发展第三产业,组织各种劳务活动等,使富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二)、对富余人员中确因文化、技术素质低,不适应生产、工作岗位要求的中青年职工,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组织他们参加文化、业务技术培训。培训期间除不发奖金外,还要适应减发标准工资。减发工资的幅度和时间,由企业自定。经过培训考核达到生产、工作岗位要求的,应及时择优上岗;对经过培训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可调做其他合适的工作,或实行厂内待业;对个别达不到岗位要求,又不服从分配的,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理。

  (三)、继续做好企业间劳动力的余缺调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及时掌握并提供余缺信息,为余缺比方牵线搭桥。调剂的方法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用、短期支援,还可以先试用,然后再办理调动手续。调剂的具体条件和有关事项由比方协商确定。新建扩建企业需要新增工人或向社会招聘专业人员时,应先通过当地劳动部门的协助,或通过劳务市场,从其他富余人员中挑选,如不能满足需要时,再从社会上招收。

  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对某些熟练工和专业性工种,可实行最佳年龄,最佳贡献,最佳工资。积极鼓励工人从事“脏、重、累”岗位工作。凡富余人员未安置好的企业,未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不得从社会上雇用临时工。

  (四)、积极引进竞争机制,培育和发展有组织、有领导、多层次、多类型、多功能的劳务市场,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可互选择,企业还可开办厂内劳务市场,做到灵活调节和合理使用劳动力,促进优化结合。

  (五)、积极扶持并办好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要努力创造条件,为安置、管理、调剂、培训富余人员服务。

  (六)、要积极引导富余人员中的技术工人支援乡镇企业、城镇企业。对从城市到乡镇,从发达地区到边远山区,从国营企业到集体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的,要给予大力支持。在经济待遇上实行与效益挂钩,多劳多得。可以不迁户口、粮食关系。

  (七)、认真做好编外人员和违纪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他们要以诚相待,热情帮助,积极培训。对个别在生产工作中表现很差的人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要支持企业使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利,以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

  二、实行鼓励企业积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

  (一)、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各种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共所有制性质,可以是全民,也可以是集体。允许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承包、租凭、联营或股份制等。主管企业在保证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的彰提下,要在资金、场地、原材料、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给它们以支持。主管企业多余和闲置的固定资产,新办企业可以有偿租用,费用从优;有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优惠转让或无偿转让,新办企业在创粉初其,如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一年内,主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全部支付,或部分支付。凡经组织安置去新集体单位工作的富余人员,仍可保留原所有制职工身份,原企业继续为其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二)、为安置富余人员而新办的企业,创建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银行应视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数量的低息贷款;从经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2-3年。免征所得税1年。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微利企业,可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再给予1 ̄2年的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三)、允许并积极推荐有劳动能力的富余人员,进入劳务市场作为招工对象参加社会招工。招工条件可适当放宽。招工后,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工资可参照工人调动的原则办理。

  鼓励富余人员自由选择职业。富余人员中有某些专业特长、本人自愿申请调到或受聘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原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而又坚持不放的,当地劳动部门应积极调解,促其解决,以达到人尽其才和优化组合的目的。(四)、允许厂内待业。待业期间第一个月标准工资照发,从第二个月起,由企业确定按月减发一定比例的工资,直至只发基本生活费和政策性补贴。

  (五)、企业可以组织富余人员承包外单位的工程项目和劳务,所得收入按规定纳税后,以机械操作为主的提取纯收入的20%,以手工操作为主的提取50%,作为职工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企业可以组织富余人员承包本单位应由外部力量承包的技术改造工程和维修项目。企业因此而节约开支,经产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按节约额的20%提取职工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计入技术改造工程的成本或列入维修费用。

  (六)、企业组织富余人员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七)、企业组织富余人员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其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5年。

  (八)、富余人员中的女职工从怀孕到小孩入学前,经本人申请,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请长假。凡经批准长假的富余女职工,产假期间,按规定照发标准工资和政策性补贴;请假期间计算工龄,发给60-70的本人标准工资(第一年按75%发给),低于45的按45元发给,政策性补贴照发。

  (九)、富余人员要求辞职自谋生计的,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办理正式辞职手续。经批准辞职的人员,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已经辞职的职工,不得再要求原单位复工复职。

  富余人员要求停薪留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不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1%的劳动保险基金。如不按期缴纳的,企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期间停止享受原企业调资升级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可计算连续工龄,犯有严重错误处分期未满的不能停薪留职。

  (十)、允许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如糖厂等),在生产淡季发给职工适当生活费和政策性补贴,让职工回家待工。职工在待工期间可以从事法律允许的其他有酬劳动。

  (十一)、实行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政策。已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富余人员妥善安置去新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后,实行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未衽上述办法的企业,定员以内精简下来的富余人员另行安置后,经玉管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可将节余工资总额的50%留给企业2-3年,由企业自行安排。

  (十二)、各地、各部门在考核企业生产率指标时,将已妥善安置好的富余人员从基数中扣除,按实际在岗人数计算。

  三、妥善安置年老体弱职工

  随着劳动、人事、工资2项制度同步改革的深入和实行优化劳动组合,企业将逐步从现有岗位上撤下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年老体弱人员,对这部分人采取不同的措施妥善安置。

  (一)、凡能坚持生产、工作的,当根据他们的身体状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动员他们退休;凡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距退休年限在3年以内的,如本人同意,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确系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经本人申请,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回家休息,标准工资和政策性补贴照发,不再参加企业的工资调级,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四)、对患有癌症等不治之症和精神病的职工,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可动员其回家休息,在离岗休息期间标准工资和政策性补贴照发。

  (五)、因工伤(职业病)残废的职工,其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妥善安置好富余人员,是加快和深化固定工制度改革的关键。搞好这项工作,对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安定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难度大,希望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反工作做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湖南省劳动厅
湖南省财政厅
198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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