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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环卫工时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14:48: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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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市政部门临时聘用的女环卫工王丽,在清扫马路时被汽车撞成重伤,肇事司机逃逸。此前,市政部门既没有和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工伤保险。作为“临时工”的王丽遭遇此祸,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河南省登封

       

  由市政部门临时聘用的女环卫工王丽,在清扫马路时被汽车撞成重伤,肇事司机逃逸。此前,市政部门既没有和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工伤保险。作为“临时工”的王丽遭遇此祸,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河南省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的是肯定答案。然而,正因为这一工伤认定,王丽的用人单位——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将登封市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工伤认定合法有效。

  环卫工扫街遇车祸被认定工伤

  2010年5月11日上午8点30分,河南省登封市环卫工人王丽像往常一样,在市区自己“包片”区域清扫垃圾。意外在一瞬间发生——当她扫到颍河路与福佑路交叉口的机动车车道时,一辆疾驶而来的车子将她撞翻。

  肇事车并没有因为王丽痛苦的呻吟而停下。事故发生后,王丽被送往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伤势严重。

  之所以当一名环卫工,是因为家里经济困难,而如此一劫简直是雪上加霜。王丽的家属找到了她的“东家”——登封市市政管理局。经过双方协商,登封市市政局给了王丽家几万元作为医疗费。

  然而,对于雪上加霜的王丽一家而言,这些钱在支付完医药费后便所剩无几,而等待王丽的是漫长的无法工作的日子。2010年7月26日,王丽的婆婆宋秀珍向登封市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9月30日,登封市人保局在经过调查审核后,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确认登封市市政局职工王丽所受伤害为工伤。

  登封市政局不服这一工伤认定,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1月28日,登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保局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

  市政局:“临时工怎能定工伤”

  登封市市政局对于登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依旧不服,于是将人保局告上了登封市人民法院,王丽被列为第三人。

  在法庭上,登封市市政局提出,该局是国家事业编制单位,王丽与市政局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系原告单位雇佣的临时工,而被告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就认定王丽为原告的职工,所负的伤害为工伤,这是不符合事实真相的。

  此外,市政局提出,被告人保局在对王丽进行工伤认定时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为此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告登封市人保局则提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丽虽然没有和市政局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

  为证明认定程序合法且王丽与市政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登封市人保局还向法院提交了王丽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张某某、睢某、张某的证人证言及王丽在市政局领取工具的押金条等多份证据。

  作为第三人的王丽当庭同意人保局的答辩意见。

  事业单位性质不影响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与第三人王丽虽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丽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对于市政局认为自己是事业单位性质,王丽不是在编职工,系临时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说法,法院认为,综观整个工伤过程,王丽于2009年3月即在市政局工作,其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应系工伤。市政局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一审判决后,登封市市政局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郑州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二审判决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登封市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耀武。他认为:“现在全国各地很多环卫工人都是临时工,但是这些临时工和市政部门也是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她承包清扫一段路,不管冬夏,保持着这段马路的清洁。那么在扫马路的过程中,遭遇车祸,应该是算工伤的,否则困难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对于这一案件,李耀武告诉记者,主要责任还在于市政管理局。“既然是你招聘的环卫工,长期在马路上清扫卫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类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他认为,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出了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受伤的,应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支付这笔费用。现在既然市政管理局没有交,出了事以后自然要出这笔钱。

  李耀武还透露,这类工伤认定的案件一般要走很长程序,市政管理局可以先复议,复议完了以后起诉,一审,二审,结束后还有一个仲裁,仲裁完了以后他们还可以针对赔偿这块打民事诉讼,再一审、二审。“所以工伤赔偿这类案件,如果走法律程序最快也得一年多时间。而有一些用人单位,他们会故意拖延时间,比如等到复议时间快到了,他们再申请复议。”

  ■案意点击

  “上班‘偷菜’”的是“临时工”,“街边撒尿”的是“临时工”,“跨省擦鞋”的是临时工,“暴力执法”的还是临时工……

  “十恶不赦”的“临时工”如今遭殃了,在工作中被车子撞翻,用人单位毫无悬念地提出,“她是临时工”。

  随着一系列与临时工有关的网络事件被曝光,“临时工”被贴上一个个充满反讽意义的标签。

  而事实上,“临时工”与正式工在身份上的差别,仅仅是一纸合同而已。他们和正式工一样是在为用人单位工作,甚至干得更多拿得更少,那么用人单位理所当然地要为临时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埋单,临时工的过失就是用人单位的过失;临时工因公受到的伤害,就是用人单位卸不掉的担子。

  在突发舆情事件面前,临时工成为了“挡箭牌”。而在因公受到伤害时,临时工又成了用人单位一心想甩掉的包袱。

  延伸阅读: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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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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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属于工伤:1、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2、请作坊申请工伤认定,如期拒绝,可以自己去申请,期限为一年;3、病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4、依法提起劳动仲裁;5、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如构成伤残等级,还可以要求伤残补助金和伤残精贴。
  • 交警部门一般是在进行现场调查的10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但是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则是在检验或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5日内制作事故认定。如果交通肇事逃逸的,则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赔偿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的话,可以直接起诉。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划分,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影响双方损失的赔偿比例,而损失既有物质损失也有人员伤亡损失。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责任由交警来进行划分,所以你关心的问题应该是责任划分以后自己或对方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情况,需要知道具体的人员伤残情况以及财产损失情况。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发生在江苏-盐城吗?是什么户口?你关心责任如何划分,是不是想知道最终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由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治疗证明吗?需要治疗多少次?具体的都包括哪些费用?如有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个人首页的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 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所以要特别注意:当员工上下班,如果是步行、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撞受伤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2、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解释: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3、不符合不得认定工伤条件: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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