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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工伤认定期遭辞退告赢公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13:59:25 人浏览

导读:

的哥靳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打伤,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料,东家北新汽车公司在此期间将其解雇。昨天市一中院认定,北新汽车公司解聘行为无效,并判决其赔偿靳某生活费近3万元。的哥靳某原是北新汽车公司的职工,2000年5月24日,靳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纠纷被

  的哥靳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打伤,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料,东家北新汽车公司在此期间将其解雇。昨天市一中院认定,北新汽车公司解聘行为无效,并判决其赔偿靳某生活费近3万元。

  的哥靳某原是北新汽车公司的职工,2000年5月24日,靳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后靳某住院治疗并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2004年底,工伤认定悬而未决,北新汽车公司却不再与靳某续签合同,并于2005年1月起停发工资,将其人事档案以失业人员形式转入了户籍地的职介中心。

  2005年1月24日,海淀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靳某为工伤。4月25日,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靳某为八级伤残。

  2010年,靳某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仲裁委裁决北新汽车公司需要支付从2005年至2010年2月(此时靳某在西城区残联的帮助下,找到了新工作)基本生活费近3万元。

  北新汽车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早已于2005年与靳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一次性支付了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共4万余元。靳某认可领取了这些钱,但是他并不知道这些款项的名头。

  一审法院认为,在靳某处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北新汽车公司与靳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所以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因此法院判定确认北新汽车公司在2005年至2010年2月与靳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判决其支付这段时间的生活费近3万元。

  宣判后,北新汽车公司提出了上诉,指出此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指出,由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10年2月靳某到其他单位工作时止,因此靳某于2010年申请劳动仲裁并没有超过法定的1年时效。因此判决驳回了北新汽车公司的上诉。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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