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导读:
案情简介
温某与秦某同为某食品厂职工,2000年,二人因工作上的分歧发生争执,后经人劝说而平息。第二天,秦某又想与温某提出前一天的事情,温某未予理会,秦某一气之下将温某刺伤。事后,秦某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温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秦某对温某的人身损害负民事赔偿责任。温某向单位提出申请工伤待遇,但遭到了单位的拒绝,理由是温某已经得到了赔偿,就不能再享受工伤待遇了。
案件分析
事实上,这一事件中有三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是秦某触犯了刑律,其伤害行为要受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调整;二是温某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受民法的调整;三是,温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他人的故意伤害,应当受劳动法的调整。这三个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为一谈。虽然温某得到了民事赔偿,那是他与秦某之间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而工伤的认定和工伤待遇的享受,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其他民事关系而抵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反过来说,单位也不能因为受伤职工享受了民事赔偿,而免除了自身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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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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