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从'奢侈品'到'独裁',公信力何在?
导读:
南京建邺医院等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涉嫌违规乱开病假条,给用人单位造成十几万元经济损失的新闻。然而,数月来,连续面对患有多种疾病的“病假条”,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在用人单位解除这些所谓“患者”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裁定上,竟然只认医院公章,不管假条真伪。 更令人不解的是,劳动仲裁的整个裁定过程始终只有一人仲裁,江苏省劳动仲裁委的相关人士还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就是独裁。”(10月22日《市场报》)
劳动仲裁的整个裁定过程竟然始终只有一人仲裁,竟然大喊自己是“独裁”,这样的怪事如果不是白纸黑字印在报纸上,还真不敢相信。
“仲裁”无论如何不可能等同于“独裁”,“仲裁”最本质的特点是公正,而“独裁”则是独自专权。将两者混为一体,恐怕也只有在江苏省劳动仲裁委才会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的原则。可事实上,南京建邺医院等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已经涉嫌违规乱开病假条,且江苏省卫生厅已作出批示,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在仲裁时,自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可他们竟然只认医院公章,不管假条真伪。 这显然是违法的。 “仲裁”的目的是为了公正,明知道一方是假的,怎么能运用自己的权力为造假者“大开绿灯”? 这岂不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可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在整个裁定过程始终只有一人仲裁。对此,江苏省劳动仲裁委的相关人士还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就是独裁。”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的做法确实是在践行“独裁”。可任何人都知道,劳动仲裁委是绝对不能“独裁”的。让人弄不明白的是,江苏省劳动仲裁委的吴处长竟然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江苏省劳动仲裁可以实行“独裁”,我想问的是,吴处长根据的究竟是什么法律法规?哪部法律上说,劳动仲裁委是可以“独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知道谁会受到处罚?
重庆诗仙太白集团的204名职工为讨薪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却收到了一张34万余元的仲裁收费通知单。“维权高收费”让“仲裁维权”成为了“奢侈品”,如今又变成了“独裁”,其公信力还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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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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