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内容
导读:
一、调解程序 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均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进行其它程序。 调解程序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程序 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申请国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可以扣除,胜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所谓"其它正当理由"须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三、诉讼程序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基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后调解解决问题的,调解书送达后生效。若调解不成则做出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解达成一致,调解书送达后生效。调解不成做出判决,判决书送达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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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劳动部更新时间:1950-11-26文号:标题: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颁布日期:195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1950年11月26日终止日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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