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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记录未经职工确认可质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09:45: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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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打卡是指劳动者在上下班时,把考勤卡放在磁卡机上记录到达和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因此法比传统的点名、签到方便、快捷,因而被用人单位所广泛使用。然而,由于卡机为用人单位所控制、无法确认打卡人的真实身份等原因,也往往会给劳动者带来危害,甚至成为一些用人单位

  打卡是指劳动者在上下班时,把考勤卡放在磁卡机上记录到达和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因此法比传统的点名、签到方便、快捷,因而被用人单位所广泛使用。然而,由于卡机为用人单位所控制、无法确认打卡人的真实身份等原因,也往往会给劳动者带来危害,甚至成为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工具。

  现象1 将打卡记录作为解聘员工的借口

  2011年3月底,卫芹等5名女工突然被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她们当月旷工均达三天以上,而公司的制度已明确规定“员工月旷工三天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卫芹等人心里非常清楚,自己根本没有旷工,只是公司在打卡记录上做了手脚。

  现象2 将打卡记录作为克扣加班费的证据

  2011年4月28日,因劳动合同到期的廖萍,以自己的平时所作加班记录要求公司结算半年来的加班费时,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廖萍的个人记录不足为凭,应以打卡记录为准,可打卡记录上却根本没有廖萍加班的记载。

  “这一定被公司删除了。”廖萍态度坚决却又无奈。

  现象3 将打卡记录作为 处罚员工的依据

  2011年5月12日8时许,毛玲因内急而临时要求肖苇帮其打卡,不料被公司查获。

  当月底,公司以《员工手册》已明确规定“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的,扣除当月奖金”为由,扣掉了毛玲、肖苇的奖金。

  律师建议:考勤记录须经本人签字确认

  那么,劳动者在遭遇打卡纠纷时,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自己要注意收集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必须就劳动关系的存在、加班事实的存在等承担举证责任。就加班而言,打卡记录虽可能被删除,但它并非是唯一的证据。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的加班申请、审批、人事部门的备案、用人单位的加班记录、同事的证言等均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加班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要注意让用人单位提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是否构成工伤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单一的、由用人单位掌握的打卡记录,如果未经劳动者确认,并不能单纯地以此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认定,劳动者完全有权抗辩。

  再次,要注意保护自己。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考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以打卡产生的考勤记录必须经本人签字确认,所在部门在向单位人事部门提交本部门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前,也应先经劳动者本人的签字确认。(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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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不知公司辞退员工时有多发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签了解除合同协议后,还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只要劳动者不是主动辞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被告负担)。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没有按照正常辞职程序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但是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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