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代签劳动合同无效(维权之路)
导读:
王旋
案由
我于2002年3月11日被某汽修厂招工进厂,不久因病在家休息,3月15日该厂通知我回厂签订劳动合同。我父亲见我病未好,也未向我说明,就去厂里代替我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3月20日我去厂上班。4月5日厂里发工资时,扣除病假后只剩257元。我对工资提出异议,问厂方为什么工资比招工时许诺的报酬要少140多元。厂领导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父亲已代你签了字,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请问:我父亲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
评析
这份合同无效。
1.《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
2.《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于本案中汽修厂与你所签劳动合同是由你父亲代签,所以根本不能代表你的意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问题。
3.《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由于汽修厂和你所签劳动合同是由他人代替,合同对你不发生法律效力。汽修厂领导所说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是错误的,它缺少了“依法”这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一定要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主体要合法,而且内容、程序也要合法。只有这样,所签劳动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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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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