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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也应有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9:1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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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内容:劳动防护用品,又称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所配备的一种防护性装备。基本案情近日,荣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荣某担任公司的木材电锯工,试用期为两个月。因荣某上班时发现其他

  核心内容:劳动防护用品,又称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所配备的一种防护性装备。

  基本案情

  近日,荣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荣某担任公司的木材电锯工,试用期为两个月。因荣某上班时发现其他员工均有由公司免费发放的防护眼镜和手套等防护用品,遂要求公司为荣某配备。但公司却让其自理,理由是荣某还在试用期,日后是否能够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尚无定论,如果现时发放而以后不能“转正”,将导致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只有在“转正”之后才能与其他员工一视同仁。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专家评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无条件地向荣某免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一方面,试用期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样为法律所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同样享有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公司无权借口荣某只是试用期员工而剥夺或限制员工的权益。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也应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则更加明确的指出,在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场所进行操作;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用人单位应提供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鞋盖、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

  再一方面,荣某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即如果公司我行我素,荣某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权。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相关法律

  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颁发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号)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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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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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 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注意: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法》中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当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种规避法律约定的终止条件,是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小刘与一家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却遭解雇,公司的理由是小刘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补偿金。但是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而不应该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如果已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可以在申请书中请求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说明理由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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