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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率先全国实现“全民医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11:55: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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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市逐步将全市城镇职工、农民、城镇老年人、低保人员、残疾人、学生和未成年人都纳入了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从而率先在全省和全国实现了全民医保。昨日,2007年厦门保险工作会议称,在厦门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中,我市保险业积极参与,成为构建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力量。

我市逐步将全市城镇职工、农民、城镇老年人、低保人员、残疾人、学生和未成年人都纳入了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从而率先在全省和全国实现了“全民医保”。昨日,2007年厦门保险工作会议称,在厦门“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中,我市保险业积极参与,成为构建“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力量。

1997年,厦门在全国首创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厦门太平洋保险公司承办该保险业务10年来,累计赔付支出0.95亿元,全市共有近5000名罹患重病的职工获得赔付。2007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突破50万人,对厦门职工的覆盖率达到了100%,保费收入2300万元,保险保障金额为750亿元,成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的“保护伞”。

而厦门平安人寿、泰康人寿等自2001年起承办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五年来,全市共有73460名农民获得医疗费用赔付。今年,我市参保农民达到了65.07万人,对厦门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了100%,并在全市23家定点医院实现了实时理赔。

2004年底,为配合我市的“村改居”工作,中国人寿厦门分公司以第三方管理模式开办了“村改居”合作医疗保险,共为我市3.15万“村改居”人口提供了30亿元的医疗保障,全市共有1900多名罹患大病的居民获得赔付,基本解决了岛内“村改居”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

厦门市保监局表示,今年厦门保险业还将积极参与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补充医疗保险,及时提供科学合理的保险方案,为构建“全民医保”体系作出更大贡献。


2006年,厦门保险业积极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7.77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昨日,在2007年厦门保险工作会议上,厦门保监局局长张柏龄表示,今年厦门保险业将继续积极引入新的保险主体,积极参与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建设,加强两岸保险业交流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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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立即走,就要与公司协商,经得公司同意。3、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购买社保等),你以此为由离职,公司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全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上用人单位中非城镇户口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原则上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成熟需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各统筹地区决定。《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 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承担份额。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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