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保险 > 医疗保险 >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06:28:43 人浏览

导读: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承受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2、企业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医保中心。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承受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2、企业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医保中心。

3、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补助;

(2)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部分的补助;

(3) 用于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医疗照顾。

5、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暂由企业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6、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明确筹资水平、管理措施、补助范围及标准、监督方式等。

7、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比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8、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中央驻郑企业(包括郑州铁路局、河南电力公司)执行本办法。驻郑州以外的省直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当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6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5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

参见:关于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1月19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发布日期: 1999年5月13日

执行日期: 1999年5月13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