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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超越职权聘任公司人员被判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7:5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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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认为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股东张先生、苏先生、乔女士等四人将董事长宋先生及其聘任的经理王先生、出纳马女士等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先生、马女士立即停止侵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离开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因认为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股东张先生、苏先生、乔女士等四人将董事长宋先生及其聘任的经理王先生、出纳马女士等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先生、马女士立即停止侵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离开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宋董事长清除其张贴在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财务室门上的封条,开启其锁在门上的锁。
  宋董事长、张先生、苏先生、乔女士等14名股东出资设立了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董事长。2004年8月,14名股东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及出资比例、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等进行了规定。2005年6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提选张先生为经理,苏先生为副经理,经理提名财务人员暂为高某、乔女士。同年6月19日,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聘张先生为市场经理,苏先生为市场副经理。同日,宋董事长出具授权书,授权乔女士管理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2005年12月,苏先生持加盖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公章的指定委托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于宋董事长阻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受理其变更申请。此后,宋董事长聘任王先生为经理,马女士为出纳。此二人以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名义收取摊位租赁费,并在收费收据上加盖“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摊位收费专用章”,所收摊位费未存入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帐户。2006年1月,宋董事长在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财务室门上张贴封条,并上锁。
  张先生、苏先生、乔女士等四人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宋董事长、王先生、马女士损害了公司权益,要求王先生、马女士立即停止侵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离开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宋董事长清除其张贴在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财务室门上的封条,开启其锁在门上的锁。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宋董事长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宋董事长职权并不包括聘任经理和财务人员,其聘任王先生为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经理、马女士为出纳超越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的职权范围,应属无效。故王先生、马女士并无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经理和出纳的相应职权,其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商户收取摊位费的行为,侵害了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管理秩序,导致张先生、苏先生等合法管理人员无法正常行使职权,市场管理混乱。如不立即停止侵害,将会使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宋董事长封锁财务室超越了职权范围,妨碍了公司经理和财务人员正常行使职权,属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应立即停止侵害,避免造成公司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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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在投资公司就职的、也就是通过分红得到利益的那就不用签定劳动合同,而对于在公司就职、领取工资收入的,就要在入职一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当然在绝对信任主要投资方的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替代劳动合同,但是其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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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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