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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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6-18
2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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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汕府[2003]119号)精神,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汕头经济特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下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现就
根据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
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汕府[2003]119号)精神,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汕头经济特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下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征缴。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以个人2002年6月底工资为基数,按调整后的比例计算应缴金额,计算方法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为单位。
二、由于各单位已于6月份按原缴费标准申报缴纳7月份个人养老保险费,因此各单位从8月起按新年度调整后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在生成人员8月份应缴养老保险费时,应以2002年6月底人员基本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为基数,按8%计算出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后,在“工资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中“信息维护”菜单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奖金修改”栏目中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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