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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纠纷是解除合同争议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0:12:00 人浏览

导读:

这起纠纷是解除合同争议吗?案情:申诉人王东良,31岁,系某网络公司的销售经理。自2000年6月1日进入公司。2001年9月30日,总经理发给其一份《解职通知》,让其交接工作,立即离开公司。申诉人请求:1.被诉人支付其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18000元。2
这起纠纷是解除合同争议吗?

案情:申诉人王东良,31岁,系某网络公司的销售经理。自2000年6月1日进入公司。2001年9月30日,总经理发给其一份《解职通知》,让其交接工作,立即离开公司。申诉人请求:

1.被诉人支付其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18000元。

2.被诉人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6000元及其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8000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1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建立劳动关系,6月14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6月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工资约定为每月18000元。还约定公司的《员工守则》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中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及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对员工进行人事调整,包括岗位、职务等”。2001年9月30日,总经理以申诉人严重失职,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申诉人发出了《解职通知》。经双方举证、质证,仲裁委认为:“被诉人作为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公司董事会议,有权对公司高级职员的职务进行任免,被诉人对申诉人所做解职处理,符合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附件《员工守则》的规定。解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理解有误。”经调解未成,仲裁裁决驳回申诉人的2项请求。

评析:该公司本意可能是想解除销售经理的劳动合同,但发出的通知却是解除其职务的通知,此后也不再支付工资。而申诉人误以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申诉请求均按解除合同争议提出的。因此,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解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将申诉人的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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